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外国经济专家是指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来华进行技术、管理及其他专业服务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第四条(略)

第二章外国经济专家的入境、居留管理

第五条拟来华工作的外国经济专家须凭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和有效护照、证件,向中国的驻外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

第六条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所在单位须在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前将专家的有关材料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的其他机关备案,并领取外国专家证明书。外国经济专家凭外国专家证明书享受海关有关优惠待遇。

第七条外国经济专家应在抵华十五日内到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的其他机关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凭此证及其他有关证明在抵华三十日内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第三章外国经济专家在华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外国经济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外国经济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应严格履行协议、协定或合同。

第十条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所在单位应依据协议、协定或合同对外国经济专家在华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在华工作外国经济亥家涉及民事纠纷、治安事件及其他案(事) 件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授权的其他机关协助司法、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章外国经济专家在华工作的待遇

第十二条在华工作外国经济专家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政府保护。

第十三条有关外国经济专家来华工作的协议、协定或合同中应对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的保险、医疗费用、休假、生活待遇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外国经济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凭外国专家证享受中国政府给予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外国经济专家在华工作期间作出突出贡献者,可受到中国各级政府或所在单位的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