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卫生检疫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卫生防疫局加强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

  1.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符合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

—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1. 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了“各类进口预包装食品(即销售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进口食品经销者向国境卫生检疫机构申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时,由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对其标签依据“要求”进行审核。经检验、审核合格后,粘贴“卫生检疫镭射标志”以示认可。

  2. 自 1996 年 9 月 1 日起,禁止标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进口预包装食

品进口;自 1995 年 8 月 1 日起,尚无在预包装上印刷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应由其经销者在进口申报时提供相应临时性的中文标签样本,填写“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申请表”,分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的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审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统一发布审定合格公告,经销者将审定合格的中文标签贴于进口食品的预包装上,方可进口。

  1. 国境卫生检疫机构与技术监督部门将联合定期实施巡回检查或独立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不符合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均视为不合格的进口食品,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知还要求,各类进口预包装食品(即销售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明确: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和产地、进口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预包装食品总共有 18 类产品:进口谷物食品、进口油料和食用油脂、进口肉禽制品、进口食糖、进口乳及乳制品、进口水产品、进口果蔬制品、进口淀粉及淀粉制品、进口蛋制品、进口焙烤食品、进口糖果、巧克力、进口茶叶、进口罐头、进口调味品、进口饮料、进口酒、进口蜂蜜、进口特殊营养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