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进口配额商品种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日前 1995 年发

出通知,从 1995 年 7 月 1 日起,实行进口许可征管理的商品由 53 种减少为

36 种,税目由 742 个减少为 354 个。调整后,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由 26

种减少为 16 种,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由 18 种减少为 15 种,农药、粮食

(包括硬粒小麦、小麦及混合麦、玉米、稻谷、糙米、精米、碎米)、碳酸饮料、复印机调整为非配额管理的进口许可证商品。

经过此番调整以后,我国目前仍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机电商品包括:汽车及其底盘、发动机、驱动桥、车壳(或驾驶室)、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彩电及其显像管、收、录音机及其机芯、电冰箱及其压缩机、洗衣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照像机及其机身、手表、空调器及其压缩机、录音录像磁录复制设备、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电子显微镜、气流纺纱机、电子分色机等 15 种。

仍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一般商品则包括:成品油、羊毛、涤纶纤维、睛纶纤维、聚酯切片、橡胶、汽车轮胎、氰化钠、食糖、化肥、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棉花、植物油、酒、彩色感光材料等 16 大类。

四部委发布的这一通知,还对进口许可证的发证机关进行了调整。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摩托车等 15 类机电商品,由省级机关发证调整为由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上述商品,仍暂时由所在地省级发证机关签发进口许可证;而食糖的进口许可证则由特派员办事处发证调整为由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