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整特定进口商品目录

为进一步改革我国进口管理体制,加强进口宏观管理,经国务院批准, 自 1995 年 6 月 30 日起取消部分商品的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并调整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的目录。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1. 从 1995 年 6 月 30 日起,取消《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原油、木材、胶合板、木浆、香烟过滤嘴、ABS 树脂、合成橡胶、化纤布等 8 种进口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农药、粮食的进口配额管理, 但仍保留进口许可证管理。上述商品全部纳入进口自动登记管理范围,并按

《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管理。

  1. 上述纳入自动登记的 10 种商品,各配额、登记管理机关从 1995 年 6

月 30 日起按规定要求办理“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其中,粮食进口需持“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农药进口需持“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到外经贸部授权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1. 凡在 1995 年 6 月 30 日前已办理了以上纳入自动登记管理的 10 种商品

进口配额的企业,应于 1995 年 7 月 31 日前到配额、登记管理机关,凭“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换领“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1. 为加强对进口石棉的宏观管理,从 1995 年 6 月 30 日起将石棉纳入进口自动登记管理范围,按照《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整后的特定商品为 20 种(574 个税号),主要有:①水果;②粮食;

③原油;④石棉;⑤化妆品;⑥农药;⑦ABS 树脂;⑧塑料原料;⑨合成橡胶;⑩木材;11 合板;12;13;14 滤嘴;14 纤布;16 钢;17 坯;18 材;19 色金属(铜、铅);20 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