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三不”优惠政策取消

1995 年,国家经贸委、中国银行、外经贸部联合发出通知,对 1988~1990 年外贸承包期间形成的外贸企业亏损挂帐实行的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的“三不”政策,将从 1995 年 12 月 31 日起停止执行。

《通知》还规定,从 1996 年 1 月 1 日起,银行对外贸企业未消化的亏损部分采取不同方式区别对待:

  1. 对还贷有保证,近期扭亏有望的应积极支持;

  2. 对归还贷款无保证,扭亏无望的,不增加贷款;

  3. 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可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对外贸企业存在的出口扭亏挂账,坚持由企业自行消化的原则,充分运用好国家给予外贸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结合本地财力、物力等方面的优势,加强综合运筹,解决好外贸企业超亏挂账的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