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新规定

项目融资作为一种有效融资工具为不少国内单位所注目。由于项目融资涉及金额较大,且多为外汇平衡项目,为加强外债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计委正在制定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在办法未出台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就项目融资有关政策问题作出规定:

  1. 列入管理范围的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一年期以上的外汇资金,以项目营运收入对外承担债务偿还的融资形式。

  2. 国内项目融资承办人向国外申请评级,应事先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项目承办人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 对外评级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聘请的顾问、评级机构及评级时间等内容;

  2. 经国家计划部门或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3. 拟向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材料及评级程序等有关情况和资料。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在收到项目单位的评级申请并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1. 项目单位应在取得评级结果后三日内向外汇管理局及所在地分局报告评级。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评级情况,决定项目单位是否可以进行项目融资准备。

  2. 项目单位对外发债或组织国际银行等方式进行项目融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参照《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规定》和《境内机构借用商业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3. 以项目融资方式筹集的外汇资金应及时调入国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存放境外。

  4. 为了保证项目融资按期还本付息,项目单位可根据《外汇帐户管理办法》在境内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还本付息帐户,营运收入可提前下入帐户, 未经批准不得在境外开立帐户。帐户资金仅限还本付息。

  5.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项目融资所筹资金不得调换成人民币使用。

  6. 项目单位进行项目融资以后,必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按季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果需要改变资金用途,必须事先取得国家计划部门和外汇管理局的批准。

  7. 项目单位外汇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购买外汇偿还。

  8.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权检查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项目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9. 项目融资应是无限追索或有限追索权的,中方机构不得对外出具借款担保,不得以项目之外的境内机构资金或收益进行抵押或偿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