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部规范生产电子产品

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对高新技术方面的合资与合作,实行优惠政策。

  2. 对国内已有一定技术和生产能力的电子产品,要求合资合作时,必须具有技术、资金和市场优势。起始产品为新一代产品,外方承诺连续转让技术,建立直接销售渠道,外销比例在

    70%以上。

  3. 兴办彩电、彩显、彩管、玻壳、微机、传真机、录像机、摄录一体机、移动通信等电子“热点”产品的合资合作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均由国家审批。

  4. 重大建设和系统工程项目需引进技术时,坚持“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采用投资结合、产用结合、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凡是利用政策拨款采购的电子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装备和采购政策。

  5. 对外商来华合资或独资兴建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大规模加工生产基地,

    原则上产品必须全部外销。

  6. 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新一代电子产品,如

    ATM、STH、DAB、HDTv、数字移动通信等产品,要按照国内联合、统一对外开展合资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