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经营汽车作出新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工商局等部门 1995 年对经营汽车作出了新规定:

  1.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准开展小轿车的经营业务。

  2. 对现有汽车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对买卖盗窃和走私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没收赃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属于盗窃汽车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3. 进一步加强旧机动车管理,旧机动车必须经公安部门检验核准后方可进入市场出售。

  4. 进一步做好汽车交易验证、盖章和车辆登记、发照、过户工作。验证、盖章的发票要立即收回。汽车、旧机动车成交后,必须在一个月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并在成交发票上盖上行政管理部门专用章;未经验证盖章的,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发牌照,不予登记或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