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新规定
为统一税收政策,有利于平等竞争,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务院决定调整部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
-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等 20 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属于国际组织(不包括民间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定的协议规定可享受减免税的除外。我各类出国(境)人员及台胞、华侨携带进境或在国内免税购买这些物品的规定暂予保留。
原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地区和单位进口的上述货物,凡在 1994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下同)前已对外签约、按规定领取进口许可证、在海关办妥
减免税手续,并在 1995 年 3 月 31 日前申报进口的,仍准予按原优惠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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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华人和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入境或在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供应单位购买列入公告第一款中的 20 种商品中的任何商品,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一律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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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常驻机构以及各类开放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准予免税进口的办公用品,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进口,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照章征税。原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凡在 1994 年 12 月 31 日前
已对外签约、按规定领具进口许可证、在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并在 1995
年 3 月 31 日前申报进口的,仍准予按原优惠规定办理。
- 各地的进境口岸免税商店和各经济特区试办的外币免税商店,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进口免税商品。凡在 1994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国家批准的
额度内已进口的商品,在 1995 年 3 月 31 日前仍可免税销售,逾期一律照章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