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外企驻华机构设置
外经贸部 1995 年台了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实施细则。这项实施细则适用于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主要内容有:
-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厅)批准,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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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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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条件是该外国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合法注册;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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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委托一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的公司或审批机关认可的对外经济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单位为承办单位,代外国企业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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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在批准之日起 30 天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批准证书自行失效,审批机关收回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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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的最长期限为 3 年。
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企业申请在祖国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