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委对审批利用外资改造项目有新规定

  1. 凡国有特大型、大型企业和中央企业利用外商投资对本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一律报国家经贸委。项目总投资在 1 亿美元以上(含 1 亿美元)的,由国家经贸

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 1 亿美元以下的,由国家经贸委审批。

  1. 地方现有企业(除国有特大型、大型企业外)利用外商投资改造项目, 总投资在 1 亿美元以上(含 1 亿美元)的,由国家经贸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

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 1 亿美元以下,限额以上(含限额数,即按 1992 年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边沿江开放城市和内地省会开放城市 3000 万美元,其余 1000 万美元),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需提出意见报国家经贸委。

  1. 总投资在限额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

(经委、计经委)审批,同时抄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省级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1. 涉及国家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和行业的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按国务院规定的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