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出台对外商承包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 1995 年颁布了《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今后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屋、土木建筑、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设备承包活动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企业,都要使用该办法,违反条例者,将被处以承担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配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工程人员,并按《办法》有关规定到审查机关办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凭证》。外国工程企业申办这一凭证的,须向审查机关方面提交下列条件和资料。

  1. 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在中国境内承包申请书;

  2. 企业原注册主管机关出具的企业营业证书;

  3. 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原注册或其他国家事务所或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证明;

  4. 企业近五年承包的代表性工程的名称、规模、地点以及承包方对工程、质量、服务的评价资料;

  5. 企业派驻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作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名单;

  6. 企业拟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办事处机构地点。

该暂行办法限定,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大陆境内承包工程的范围有五类: 1.外资投资或赠款建设的工程:

  1.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 采用国际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

  3. 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单独承包的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

  4. 国内投资建设工程,其中有特殊项目的国内企业难以单独承包的,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外国企业与大陆建筑企业联合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