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南斯拉夫自治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工人自治的创立 苏南冲突发生后,南共为了表白自己没有错,自己所走的是社会主义道路,决定加快社会主义改造步伐,按照苏联模式搞工业化和集体化。 1948 年 4 月,政府颁布第二个国有化法令,把中小企业、零售

商业都收归国有。 1949 年 1 月,南共五届二中全会决定大力推进合作化运

动。在党的号召下,参加合作社的农民从 1948 年的 6 万户猛增至 1950 年的

41.8 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17%。集体耕地达 240 万公顷,占全国耕地的四分之一。这种过激的做法严重伤害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带来了不良后果。1950 年,南斯拉夫遭到严重自然灾害。这一年的谷物产量为 462.5 万吨,只及正常年景收成的一半。全国出现了饥荒。工业情况也很糟糕。由于苏联和东欧国家突然断绝了同南斯拉夫的外贸关系和经济来往,许多工厂因原料、技术等问题而被迫停工。

国内的严重局势使南共和铁托认识到,照搬苏联模式是行不通的。他们决心根据南斯拉夫的国情,探索一条新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

为了解决人民生活问题,南共专门讨论了农业问题,强调合作化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强制推行。从 1951 年起,南共允

许农民自由退社。到 1953 年底,合作社从原来的六千七百多个减为一千一百

多个,而到 60 年代中期全国只剩下二十多个。 1974 年,南共联盟十大提出,要按自愿民主原则逐步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根据这一决议,全国新建了许多综合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基本是供销性质的,农民入社后仍保留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南斯拉夫的改革主要是实行自治制度。南共认为,巴黎公社是理想的、标准的模式。工厂应实行工人自治,由工人自己直接管理,社会事务应分权给地方政府乃至劳动集体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打碎官僚机器,才能使国家逐渐消亡。

根据这一思想,南共领导人民自上而下地进行了自治改革。最初的试验是在 1949 年进行的。在 215 个试点企业里,工人参与了工厂的生产、劳务、

生活等问题的商讨。在这段试验的基础上,议会于 1950 年 6 月通过了《关于工人集体管理国家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组织的基本法》,即工人自治法。法令宣布,生产资料由国家所有制转为社会所有制,“工人集体代表社会在国家范围内进行管理”。法令规定,各工厂通过选举建立工人委员会。它有权讨论和批准工厂的生产计划、财务计划和规章制度。另外,还建立管理委员会,每年改选一次,连任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经理由上级任命,全面负责企业的经营。1951 年,议会通过《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法》,决定改变原有的计划体制。国家不再向企业下达各种生产计划指标, 而只规定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的主要比例和积累的比例。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计划要求自订计划,自由经营,自负盈亏。 1953 年 12 月,议会又通过一项新法令,宣布废除国家规定积累比例的做法,改行利润分红制。企业所得利润,一般将其中的三分之二上交国家,剩下的留归工厂,由工人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 1964 年,政府决定把工人自治制度从工矿企业推广到铁路运输、邮电和公共事业部门。

1964 年,议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发展经济制度的基本方向》的决议。

从 1965 年起开始了全面经济改革。新的改革比 50 年代的改革前进了一步。

原先的改革主要是下放分权,吸引工人参与民主管理生产和决定简单再生产的问题,而国家仍掌握着企业的大部分积累,仍拥有决定扩大再生产的权力。60 年代的改革则进一步减少国家的干预,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增强市场的作用。国家现在只从企业利润中提成 29%,把大部分款项留给企业自己支配。其次,国家对投资只提“基本方针”,而把投资基金的控制权大部分转交给银行。第三,商品价格基本不再由国家规定,改为按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第四,允许各企业独立进行外贸活动,国家取消大部分进口货的定量限制。上述改革措施使企业和工人委员会获得管理经济的全面权力,结束了国家集中管理的计划经济模式。

在新经济体制下,南斯拉夫不仅迅速克服了经济困难,而且生产有了较大的增长。国民收入在 1952 年为 547 亿第纳尔, 1970 年达到 1965 亿第纳尔,增长了近三倍。工业生产发展迅速。 1950~1960 年期间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 10.2%, 1960~1970 年期间为 8.3%。 1970 年的谷物产量达到1162 万吨,比 1950 年增加了 1.5 倍。但工人自治体制也带来一定问题。各企业相互竞争,盲目扩大基本投资,出现了经济比例失调、增长速度减慢和通货膨胀等问题。

社会自治的建立 南斯拉夫原来是一个高度集中的联邦制国家。在经济领域实行工人自治后,南共逐渐把它扩及到社会政治的各个领域。在教育、文化和保健部门建立起类似工厂工人委员会的公民委员会,实行自治。

1953 年 1 月,国民议会通过新宪法,宣布国家主权属于劳动人民。政府机关、工人委员会以及公民委员会享有自治权利。国民议会设联邦院和生产者院两院。联邦院由公民选举产生。生产者院由生产者工人代表和消费者工人代表组成,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国家设总统一名,由铁托担任。政府机构由部长会议改名为联邦执行委员会,其正副主席分别来自不同的共和国。 1963 年 4 月,通过新宪法,把国名由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改为南斯

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新宪法规定,铁托为终身总统。联邦国民议会改名为联邦议会。它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社会自治机关。生产者院下面分设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福利四个院,各自讨论有关的自治事务。1967 年和 1968 年,两次修改宪法,扩大地方和共和国的权力。

1974 年 2 月,南斯拉夫又颁布了一部新宪法。它规定实行代表团制,即

公民选出的不是个别代表,而是代表团。其成员共有 250 万人,约占全国人口的九分之一。代表团分别派出不同代表参加议会的各种活动。这些代表把议会中的议题和提案带回代表团,经过听取群众意见和代表团内部讨论之后,再把意见带回议会讨论决定。每位代表的任期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新宪法规定,议会分为联邦、共和国和区三级。联邦议会由联邦院、共和国或自治省院两院组成。共和国和区议会则由联合劳动院、地方共同体院和社会政治院三院组成。联合劳动院决定有关劳动的各项事务。地方共同体院解决消费和福利方面的问题。社会政治院由南共联盟、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代表组成,讨论有关社会政治问题。

各级政府由相应的议会选出。联邦政府的权力有限,它只设国防、外交、内务、财务、司法和海运六个国务秘书处,管理全国性事务。各共和国和区政府有相当大的自治权力,它只受联邦政府监督,不归它领导。

南斯拉夫社会自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共产党地位作用的改变。 1952

年 11 月,南共召开第六次代表大会,决定将南斯拉夫共产党改名为南斯拉夫

共产主义者联盟,简称南共联盟。 1958 年 4 月,南共联盟七大通过新纲领, 全面阐述了党的地位作用。南共联盟认为,在发展自治制度的条件下,党不是也不可能是经济生活、国家社会生活的直接管理者和指挥者,它将实现政治上和思想上的引导作用。具体讲,南共联盟不向政府、自治机关发号施令, 而是用说服引导的办法影响其他机构采用党的方针政策。其次,党政分开, 除铁托外,其他党的领导人不兼任行政职务。第三,党不把工会、青年联盟等社会群众组织视为自己的传送带,党要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

南斯拉夫社会政治自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对官僚主义,但也出现了分散主义、自由主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