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山西调查和起草《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草案)》

1961 年 5 月 21 日至 6 月 12 日,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工作会议。根据中央各部和各省、市的调查,对《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作了修改, 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修改部分主要是取消了原草案中关于食堂和供给制的规定。同时,中央发出了《关于讨论和试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指示》。在各地继续讨论和试点中,进一步揭开了所有权和分配权的矛盾。即“六十条”解决了生产资料生产队所有问题, 但仍实行以大队为统一核算单位,仍未解决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问题。同年 9 月 27 日,毛主席召开了邯郸谈话会,就基本核算单位问题亲自

作了调查。 29 日,他写信给中央政治局,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应是生产队而不是大队。他说:“我们对农业方面的严重平均主义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还留下一个问题。农民说,六十条就是缺了这一条。这一条是什么呢?就是生产权在小队(即生产队),分配权却在大队。”之后,他又指示田家英就这个问题进行调查,并为中央起草一个指示。

根据毛主席的指示,田家英同志第二次组织调查组,于 10 月下旬去山西调查,我和王录又参加了这次调查工作。经过同山西省委和长治地委商量, 决定去潞城县魏家庄大队作调查。这个 200 多户的大队,属老解放区,互助合作起步较早,基础较好。但是,实行大队核算而由大队统一分配,队与队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依然存在。生产队没有自主权,影响生产队的积极性。后来,又选择了晋城县一个独立核算的生产队进行调查。这是一个小山村,20 多户,原是一个初级社。高级社、公社化以来,一直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由于生产和分配统一起来,社员直接看到集体生产的好坏同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能够自觉地关心集体,参加管理,监督干部,干部的手脚比较干净,社员之间也便于互相监督,因而这个队生产比较稳定,社员生活也比较好。总之,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有什么好处,在这里得到了答案。

大约在 11 月底,调查组回到太原。首先向省委作了汇报,记得有的领导同志仍然强调大队核算的好处,想多保留大队核算。田家英同志根据我们的

调查,讲了自己的看法,说明毛主席的指示是完全正确的。有的主张独村(一个自然村)大队、办得比较好的,仍可维持大队核算。田认为这只能是少数。

接着,调查组在太原晋词招待所起草《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草案)》。经过讨论,定下了文件的结构后,由几个人分工去写出草稿,每人一部分,然后由田家英同志统一综合。实际上,文件草案都是由田家英同志亲自动手写成的。为了进一步印证文件的内容,最后,我们顺便到雁北地区,考察了大同县的一些社队,于 12 月底回到北京。

文件草案先经毛主席审阅后,提交 1962 年 1 月至 2 月间召开的七千人大会讨论。我参加了这个文件的讨论和修改工作,大家一致称赞这是一个好文件。重要的修改就是按照毛主席的指示,增加了“至少三十年不变”的内容, 这对于稳定人心,调动农民积极性,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解决了农民“怕变” 的思想。 1962 年 2 月 13 日,正式发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

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后,人民公社所谓“政社合一”,从“社”

(经济)的方面看,绝大多数已名存实亡,有的叫“清水衙门”,大队一级实际上也变成虚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