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税和商欠

在鸦片战争以前的对外贸易中,有必要考察一下清政府的关税制度以及中国行商与外国商人之间的“商欠”问题。

尽管清政府执行闭关政策,但对外贸易仍在迅速发展,中国正日益深入地被拖进世界经济关系的漩涡中去,可是,腐败、僵化的清政府却失去了适应和变革的能力,关税制度就是明显的例证。

关税是近代独立国家不可缺少的自卫手段,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的经济,税则必须自主而灵活,根据不同情况对各种进出口商品有差别地征收轻重不等的税款。可是清朝政府并不这样,它以“天朝上国”自居,把对外贸

③ 张伯行:《正谊堂文集》卷一《海洋被劫三案题请敕部审拟疏》,卷二《沥陈被诬始末疏》。

① 《仁宗实录》卷三六五,第二十四页,嘉庆二十四年十二月上谕。

② 兰鼎元:《鹿洲初集》卷三《论南洋事宜书》。

易当作是“羁縻”外国的手段,是对外国的“恩施”,因此法定的税则很低, 远远低于世界通常的标准,但税制死板、混乱,法定税收和非法勒索没有明晰的界线,弊端重重。

清政府的关税像它的其他税收一样,预先有一个固定的征收数量,称为“正额”。康熙时规定的关税“正额”只有银四万三千余两,直到鸦片战争时并无改变。实际上,随着对外贸易的逐渐兴旺,关税征收大大超过了“正额”,超额部分称为“盈余”,以后“盈余”部分也固定下来。乾隆末,规定每年的“盈余”为八十五万五千两。此后,对外贸易继续发展,税款继续增多,于是“盈余”之外,又有盈余。至鸦片战争前夕,每年征收的关税已达一百五十多万两。

关税征收的名目很多,第一种是船钞。按照商船的大小征收,每艘船只经过丈量,分列为三等,规定征收银四百两至一千四百两不等,而实征时又有减二征收的名目,即只征 80%。

第二种是货税。按照规定,“凡商船出洋进口货物,按斤科税者 为多, 有按丈疋个件者,各因其物,分别贵贱征收”①。法定的税则很低,大多“每两不过二分,为百中取二”,但是附加税很多,往往超过正税的数倍。如进口的棉花,每担规定征税二钱,而实际征税一两五钱,超过七倍半;出口的茶叶,每担亦规定征税二钱,实际征税八钱,超过四倍。

第三种是规礼。即官吏差役的非法勒索,勒索数字难以估计。上自督抚, 下至官吏家丁无不明目张胆地贪污分肥。因此官场视广东为美缺:“无论官之大小,一捧粤符,靡不欢欣过望。长安戚友,举手相庆,以为十郡羶境, 可以属餍脂膏。于是争以母钱贷之,以五当十,而厚责其赢利。其人至官, 未及视事,即以攫金为事,稍良者或恣睢掠拾,其巧黠者则广布爪牙,四张囊橐,与胥吏表里为奸,官得其三,而胥吏得其七”②。清朝政府发给官吏书役的俸禄工食很微薄,有的甚至不发俸禄工食,等于是公开鼓励他们贪污勒索,如:“海关衙门设有承舍等七班人役,听候差遣,并备各税口换班之用, 共二百余名。向无额编工食,惟借商船货物进出每百斤收担银一分一厘零至一分三厘不等,每年约收银三、四千两,每名岁得十余两或一、二十两不等, 以为工食养赡之资”③。在这样腐败的制度下,贪污自然成了家常便饭。雍正时,整顿海关税,清查出私收的规礼达四万八千两,而当时每年海关总收入只有九万两。可怪的是:查出的“规礼”并不取消,还继续征收,只是在“归公”的名义下算作国库的正式收入,非法的勒索一转手变成了合法的税收。煌煌的《海关则例》中竟把这类“归公”的规礼列为正式的税项。乾隆时广州官僚们向皇帝奏称:“检阅粤海关则例,内开:外洋番船进口,自官礼银起,至书吏、家人、通事、头役止,其规礼——火足、开 舱、押船、丈量、贴写、小包等名色,共三十条。又放关出口,书吏、家人等验舱、放关、领牌、押船、贴写、小包等名色,共三十八条。头绪纷如,实属冗杂”①。

除了以上三种税收外,还有所谓“行用”,或称“公所费”,一般抽收率为百分之三,有时高达百分之四、五、六,贸易兴旺时每年可抽几十万两。

① 《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八,第十四页。

②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九。

③ 梁廷楠:《粤海关志》卷八,两广总督苏昌奏,乾隆二十八年。

① 《史料旬刊》第五期,第一五九页,新柱等奏《各关规礼名色请删改载于则例折》,乾隆二十四年。

名义上,这是由行商抽取,供“办公养商”之用,类似贸易佣金而不是国家税收,但实际上,收税和抽取“行用”由行商一手包办,两者混淆不清,而且“行用”也不完全归行商所得,很大部分要“孝敬”政府和各级官吏,“军需出其中,贡项出其中,各商摊还洋货亦出其中,遂分内用外用名目。此外, 尚有官吏之需求与闲游之款接”②。

应当指出:清政府关税的弊端不在于征税之重,而在于税制紊乱,税则不明,附加税繁多,因此黑幕重重,贪污勒索,弊窦百出。清朝官吏还故意把关税项目和征收办法弄得很含糊、很烦琐、很神秘,以便上下其手,从中取利。这些弊端都是由清朝封建腐朽政权的本性所决定的,关税制度,作为封建专制官僚制度整个躯体上生长出来的一个器官,必定也具有躯体本身所有的一切弱点——混乱、贪污、低效率。当时的外国人抱怨说:“不能从政府获得任何确定的关税税则,实在是广州贸易制度中多年来最显著的弊害之一。使外国人对关税税则及其征收方式完全不了解,是政府、行商、通事等的策略”③。

实际上,清政府的税则是很轻的,所收税款也很少。如十九世 纪三十年代初,广州进出口贸易价值每年共计约一千七百万两,粤海关税收为一百五十万两,不到 9%,即使加上私下勒索,为数也不大,比其它国家收税要低得多。一个外国作家研究了当时的贸易和税收情况后写道:“茶的帝国关税是每担 1.279 两银子(按包括船钞、货税、行用),而实际征收是六两银子,⋯⋯ 大约也只是广州茶的通常原价的 20—25%,总不致超过不包括政府征课在内的堆栈交货价的 30%,⋯⋯而在联合王国中,政府却对茶征收一笔售价 96% 的进口税,约为广州发票价格的 200%”①。另一个外国作家说,清政府和官吏在对外贸易中“勒索的总数同东印度公司每年从对华贸易销货所得中付与英国国库和债券持有人的几百万镑是难以比拟的”②。

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和外国之间经常发生的另一纠纷是“商欠”。“商欠”是中国行商所欠外国商人的债务。十八世纪中叶以前,没有发生过“商欠”纠纷,随着贸易的发展,“商欠”才逐渐突出起来。一七五九年(乾隆二十四年),英国通事洪任辉到天津告状,呈控的条款中就有中国行商黎光华欠公班衙(英国东印度公司)银五万余两。清政府审理此案,将黎氏家产查抄赔偿。这是早期的商欠,欠款数目较小,容易了结。一七七九年(乾隆四十四年)发生了行商颜时瑛、张天球的大商欠,数目高达二百八十余万元。英国印度政府为此而派军舰到广州,向清政府呈递书信,索取债款,结果, 颜、张二人发遣伊犁充军,家产变卖抵债,数目还远远不够,清政府责成广州全体行商,在抽收的“行用”中分年摊还,从此,立下了商欠转嫁到全体行商头上分摊的先例。此后,商欠越来越多。一七八四年(乾隆四十九年) 蔡昭复欠银十六万六千两,一七九一年吴昭平欠二十五万余元,一七九四年石中和欠六十万两,一八○ 九年(嘉庆十四年)沐士芳欠二十四万两,郑崇谦欠一百万两,倪秉发欠四十万两,一八一五年关成发等七个行商欠一百零

② 王之春:《国朝通商始末记》卷七。

③ 菲普斯:《关于中国和东方贸易的实用论文》(John Phipps:《Practical-Treatise on the China and Eastern Trade》,P.140)。

①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九十五页。

② 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五十八页。

六万两,一八二四年(道光四年)潘长耀欠十七万元,一八二六年黎光远欠四十万两,一八二七年关成发又欠一百余万元,一八二九年刘承澍欠一百万元,一八三五年严启祥、梁承禧欠三百万元。商欠越来越频繁,所欠债款越来越多,旧欠未清,新欠又积,行商因此而纷纷倒歇、抄家。英国印度政府为了催素商欠,有时派出军舰,有时商船延不进口,要挟强逼,几次出现了僵持。商欠是资本主义的英国对华早期经济侵略的形式,由于中国封建社会中没有近代的金融信贷制度,一些资本薄弱的中国行商缺乏可以周转的现金,在销售了外国的货物以后不能筹款归还,而外国商人却乐于不收账款, 以很高的利息率借与行商,过几年后再来结算,时间很久,利上加利,就出现数目庞大的商欠。中国行商在和资本雄厚的英国商人交易时,无力抵制其高利贷剥削。例如一七七九年张天球的商欠案,张实际上只欠十余万元,但累年加息滚算,欠款积至四十三万八千元,其它的商欠案也都是这样。一个英国作家写道:“就行商的债务说,大部分并不是普通的商业借款,而是用复利滚进的放款的累积。在中国缺乏流动资本以及由此而来的高利率吸引了外国的投资人”①。对中国行商来说,暂时缓付货款,可纾燃眉之急,但高利盘剥,后患无穷,实为饮鸩止渴;对英国商人来说,将商业资本变为高利贷资本,免去了经营贩运之劳,风涛水火之险,却可以坐享更高的利润。即使中国行商无力偿债,照例由清政府责成全体行商摊赔,也万无一失,因此都争先恐后发放高利贷。清政府虽然三令五申,严禁中国行商接受外商的借款, 又再三谕令清理商业交易中的尾欠,但命令等于具文,商欠越积越多。到鸦片战争爆发时, 又积有三百万元商欠,英国侵略军打败了清政府,强迫清政府签订《中英南京条约》,规定赔款两千一百万元,其中即包括战前累积的三百万元商欠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