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明 清 史

第八章 清代的阶级结构和十八世纪前期的阶级斗争第一节 阶级和等级

在阶级社会里,人们分属于各个不同的阶级和阶层。阶级的结构、各个阶级的相互关系和彼此的斗争,决定着社会的面貌和历史发展的趋势。因此,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必须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剖析各阶级的地位、利益、特性,研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力量对比以及盛衰兴替,才能够深入理解阶级社会的各个时期的历史,而不致被各种纷乱繁杂的历史现象所迷惑。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我们能在这种看来迷离混沌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的理论”1。

人们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这是区分阶级的主要标志。因为,它决定着各个社会集团的地位和相互关系,决定着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在政治上也居于统治地位。它们利用经济和政治的优势可以去占有、掠夺被统治阶级的劳动果实,使社会分裂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两大阵营的对立。人们的不同的阶级地位决定着他们的不同的政治立场和世界观。

在封建社会中,存在着地主和农民两大阶级的对立。封建社会的历史, 围绕着这一基本轴线而展开。但是地主阶级内部还有不同的阶层,他们之间有着不同的利益和意志,或相勾结,或相争夺。在农民内部也有自耕农、佃农、雇农以及富裕农民和贫苦农民的区别。地主和农民两大阶级之外还有商人、手工业主、手工业工人、游民、贱民、奴婢等等。

在古代,众多的阶级、阶层错综地、层累地构成了自上而下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多层阶梯。阶级和阶层的区别常常表现为复杂的等级制度。就象《共产党宣言》中所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 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第”①。列宁也说过:“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阶级的差别也是用居民的等级划分而固定下来的,同时还为每个阶级确定了在国家中的特殊法律地位。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

(以及农奴制社会)的阶级同时也是一些特别的等级。⋯⋯社会划分为阶级, 这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共同的现象,但是,在前两种社会中存在的是等级的阶级,在后一种社会中则是非等级的阶级”②。

所谓“等级”,是由国家以诏旨和法律的形式允准和承认的、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集团。这些社会集团的经济、政治地位大相径庭,即使同一阶级内的各个等级也不是平等的。专制皇帝处在多层的等级宝塔的尖顶, 他的地位至高无上,权力无限膨大,生杀予夺,“天下莫予毒也”。在他一人之下,清代社会的最高等级是皇室、贵族和官僚,尤以满蒙贵族最为显赫。清朝的皇族,凡努尔哈赤之父塔克世(清朝追尊显祖)的直系子孙,都是宗室,系金黄色带子为标志,称黄带子;塔克世叔伯兄弟的旁系子孙,都是觉罗,系红色带子为标志,称红带子。宗室、有功者得封爵,爵位依次为和硕

1 ①《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二年版(下同),第二卷,第五八七页,《卡尔·马克思》。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二五一页《共产党宣言》。

② 《列宁全集》第六卷,第九十三页《关于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注文。

亲王、多罗郡王、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无爵位者称闲散宗室。有清一代,世袭王爵罔替的有十二家,即开国初期的礼亲王(代善)、睿亲王(多尔衮)、郑亲王(济尔哈朗)、豫亲王(多铎)、肃亲王(豪格)、承亲王(硕塞)、顺承郡王(勒克德浑)、克勤郡王(岳托)。其后,康熙子允祥封怡亲王、道光子奕封恭亲王、奕封醇亲王, 还有乾隆子永璘封庆亲王,其孙奕,清末封亲王,加世袭罔替。这十二家各以特殊的功勋和其它缘故,世袭亲王。其它亲、郡王则世降一等。膺封王、公等高级爵位的还有许多满蒙贵胄,或以姻亲,或以功勋。汉人自三藩叛乱后,无封王者,封爵依次为公、侯、伯、子、男。这批王公贵族,得到朝廷的恩荫赏赐,拥有富厚的家财,田连阡陌,奴婢成群,他们是社会的统治者和寄生虫,但应该指出:宗室觉罗、贵族功臣的末裔旁支,封爵递降,日趋衰败没落,他们虽然还保留着黄带子、红带子的身份,名义上享有特权,但大多数人谋生无术,坐吃山空,穷困潦倒,和普通的旗民情况相同。

还有一批职位较高的现任官吏与退职官吏,他们席丰履厚,财多势大, 为官则营私玩法,居家则鱼肉乡里。这些人构成官僚集团,与贵族世爵一样, 属于高高在上的等级,享有不同程度的特权,在法律上、礼制上,他们的地位高出于平民百姓。还有各地的绅衿,虽未出仕,可是或者祖辈是官僚,或者捐纳得虚衔,或者考上了秀才、举人,他们在诉讼和纳税方面也有一定的特权。总之,贵族、官僚、绅衿一般拥有较多土地,依靠政治势力,巧占豪夺,官爵越高,财富也就越多。

从根本上说,清政府代表地主阶级的利益,它同这类拥有特权的地主、官僚在政治上是一致的。贵族、官吏、绅衿地主在封建政权的庇护下,才能够横行乡里,欺压良善,而清政权也把这批拥有特权的地主作为自己的统治基础,需要赢得他们的拥护和支持。可是,特权地主暴虐不仁,贪得无厌, 为非作歹,常常激起人民的反抗,扰乱地方治安。有时,他们的势力膨胀, 又会削弱清朝中央的统治,影响、减少政府的税收。因此,清政府和他们又有一定的矛盾。清朝允许贵族、官僚、绅衿们享有法定的权利,但又采取某些抑制政策,限制他们的法外权利。如:禁止官绅暴力夺田;规定官员生监只免本身一人之丁银;限制他们优免赋役的范围;惩办拖欠钱粮的缙绅地主; 禁止乡绅压佃为奴、压良为贱;禁止私置板棍、擅责佃户等等。因此,贵族官僚地主和绅衿地主的权利和势力比明代大为削弱。当然,清朝的限制措施是很不彻底的。缙绅大户欺压农民以至欺压庶民地主的事例,层出不穷。农民遭到“大户苛派诈害,不啻几上之肉”①。官府收取田赋时,也往往“以小户之浮收,抵大户之不足”②。

与贵族、官僚、绅衿地主并存的是大批无特权的庶民地主。经过明末农民大起义以后,再加上在清廷奖励垦荒的政策下,这类庶民地主有所发展。清初,农村中一些较富裕的自耕农或佃农,从明末特权地主的暴力掠夺和赋役转嫁的压迫下,得到一定程度的解脱,经济地位上升。他们起初,或因劳动力较多较强,或因耕作经营得法,或则凭借优越的自然条件,零星地积累财富,购进土地,由贫到富,由小到大。当他占有的土地超过自家劳动力所

① 《乾隆溆浦县志》卷九,第二页。

② 《乾隆桐乡县志》卷七,第二页。

能承担的界限时,就雇工耕种,或出租土地。量变终于引起质变,他的阶级地位也就发生变化,从自食其力的农民变成为剥削他人的地主。清代的文献资料中,有“力田发家”的记载,所谓“力田”,往往不仅仅依靠自家的劳动,作为地主阶级,在发家致富的过程中总是要剥削佃农和雇工的剩余劳动的。但这些地主,起初也是贫穷农民,有许多是从外地流徙到异乡垦荒谋生的,他们并没有政治特权,却能勤苦力田,节衣缩食,积攒余钱剩米,逐步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而发家致富。当然,能够上升为地主的农民仅是极少数, 而大多数农民则在两极分化中更加贫困化。清代前期由于地广人稀,荒地很多,劳动力较强的农家易于扩大种植面积,因此,庶民地主有较大的发展。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清代文书契约、鱼鳞册、编审册、分家文书中,有大量的中小地主,占地在一百亩上下。他们主要是依靠经济力量购买土地,由于财力所限,每次购入土地的数量不多,土地累积的速度较慢,往往要经历几十年、上百年方能积聚大批的土地和财富。他们和贵族、官僚、缙绅地主依恃政治特权,鲸吞土地、迅速发家是有明显区别的。这类庶民地主,加上商人、自耕农、佃农、手工业者、士兵等人,在清代法律中都称作“凡人”,也就是俗称的“平民”、“百姓”。它是人数最多、内涵极为复杂的等级,也是清朝主要的纳税者、服役者和统治对象。“凡人”中既包括象庶民地主那样的剥削者,又包括大量的劳动人民。所有“凡人”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彼此没有隶属依附关系。“凡人”中的剥削者并不享有国家赋予的特权,“凡人”中的被剥削者从法理上说享有人身自由,并有应试科举、担任官职的权利;但实际上,“凡人”中的各种成员经济条件很不相同,地主富商在政治上和贵族、官僚、绅衿一鼻孔出气。清政府实行捐纳制度,地主富商可以捐银纳粟,买得一官半职而跻身于绅衿之列。

清代的租佃制日益发展,佃农是人数众多的基本劳动者。在 我国的地主经济制度下,劳动者并不紧密地附着于土地,清代的佃户一般可以离开土地, 自由迁徙。流民力田觅食,律无禁条。地主阶级虽拥有地权,却并不能任意支配承租其土地的农业劳动者。佃户与地主的人身隶属关系,较之前代更为松弛。佃户在经济上依附于地主,而在政治上、法律上与庶民地主一样,同属“凡人”。他们之间应该是收租者与纳租者的契约关系。清律上规定:佃户与地主“平日共坐同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并无主仆名分”。当然,由于佃农在经济上贫穷无力,因此社会地位必然低下。在实际生活中,地主拥有不同程度的超经济特权,欺压凌辱佃户的行为,习以为常, 极为普遍。

一七二七年(雍正五年),河南巡抚田文镜鉴于绅衿地主视佃户为奴隶, 私刑拷打,淫其妇女,佃民饮恨吞声,地方官徇私纵虐,弊害甚深,请求朝廷立法禁止。后由吏部、刑部议定限制地主虐待佃户的条例。雍正皇帝在同意这一限制的同时,提出应防止佃户拖欠地租和轻慢地主。最后,吏部和刑部议定例文如下:“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乡绅照违制律议处①,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如将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地方官失察徇纵及该管上司不行揭参者,俱交部分别议处。

① 所谓“违制律”,指《大清律例》吏律、公式、制书有违律:“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不行) 者,杖一百”。

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②。这是清代封建法典中明确规定的主佣关系的准则。它的前一段,禁止绅衿仗势责打佃户、奸占妇女,保护佃户的人身不受随意侵犯,削弱了地主阶级超经济强制的权力,使主佃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它的后一段又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和尊严,以政权力量勒追拖欠的地租,保障地主阶级法定的剥削 权利,保护封建的土地私有制。

清代法律中,低于“凡人”的还有“雇工人”和“贱民”。“雇工人” 不是自由的人,它对雇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法律上,雇主与雇工人犹如家长和子孙卑幼的关系,雇工人服从雇主的使唤,不得违犯“教令”, 其劳动带有一定程度强制的性质。清代,随着经济的发展,雇佣关系遂渐普遍,不断地修改“雇工人”的律例,使其应用的范围渐趋缩小,使大批农业雇工摆脱了“雇工人”的法律地位,而以“凡人”科断,向着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过渡①。

清代,处在社会最底层的是“贱民”。民、军、商、灶,称为“四民”, 其下还有贱民。“四民为良,奴仆及娼优隶卒为贱”。区分良贱是重要的等级界线,是待人处事的原则。

“贱民”中最低层的是奴婢,清代社会虽然已经发展到封建的后期,但奴隶制残余仍很浓重,蓄奴养婢之风极盛,“仕宦之家,僮仆成林”②。奴婢的地位最低,没有人身自由,只能听凭主人的役使虐待,和牲口一样。所谓“奴婢贱人,律比畜产”。清代奴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入关前后战争中所获的俘虏;二是入关以后汉人投充为奴;三是有罪发遣为奴;四是贫民卖身为奴。清初,前两种占极大数量,到后来,典身卖身成为奴婢的主要来源。如《红楼梦》中晴雯、袭人、鸳鸯以及芳官、龄官都是价买来的丫头和伶人。当时,为供应达官贵宦人家对奴婢的需要,出现了专门贩卖人口的职业和市场。如“苏郡有等囤户,见穷人家女儿,即行谋买,在家蓄养,贪得多金, 卖与远省为妾为婢。离人骨肉,陷人终身,莫此为甚”③。有的地方,每逢集期,“百货俱陈,四远竞凑,大至骡马牛羊奴婢,小至斗粟尺布,必于其日聚焉”,也有的地方,因水旱灾荒, 贫苦人家不得不鬻儿卖女。如康熙二十年,“大同、宣府等处,连岁荒败,贫民卖鬻男女,幼稚不过数百文,丁壮不过银一二两,闻者伤心。⋯⋯大车小车,络绎而来,辗转贩卖”⑤。还有的地方,贩奴活动很猖獗,人口贩子组成集团,勾结官兵胥吏,施用拐骗、绑架、掠夺手段,明目张胆,为所欲为。如四川,“有一种棍徒,名为土豹, 聚数十人,抢掠妇女。用棉塞口,装入口袋,背负而奔,号为开堂子。由川江用船满载,掠往湖北贩卖。所过关口,长随胥役,得钱私放,路人目击不敢过问,州县虽知,亦皆缄默”⑥。

奴婢和雇工人都是被编制在宗法家长制体系下的受压迫者,而奴婢的地位更加低下。家长与奴婢之间具有严格的“主仆名分”。不仅家长个人,而

② 《大清律例通考》卷二十七,第四十四页。

① 参阅本书第一册,第三五六页。

② 《朝隆光山县志》卷十九。

③ 《玉华堂两江示稿》第五十七页。

⑤ 《内阁大库档案·都察院缮御史条奏满汉册》。

⑥ 《清实录》嘉庆朝,卷九十七,七年四月。

且家长亲族中的全体成员都是奴婢的主人。主仆之间,不但是终身关系,而且延及子孙。除了婢女可由主人自纳或赠人为妾外,奴婢不能和良人结婚, 良贱之间有不能逾越的壁垒。奴只能与婢相配,所生子女为“家生子”,仍是主人的奴婢。统治者为了便于奴役奴婢,炮制了一套主奴关系的歪道理。雍正说:“夫主仆之分,所以辨上下而定尊卑,天经地义,不容宽纵。⋯⋯ 夫主仆之分一定,则终身不能更易。在本身及妻子,仰其衣食,赖其生养, 固宜有不忍背负之心,而世世子孙,长远服役,亦当有不敢纵肆之念”⑦。宣扬这种压迫有理、颠倒是非的谬论,目的就是要使广大奴婢永远听命于其主子。

清初,最大量的奴婢是皇庄和贵族庄田上的“壮丁”。他们被严格地束缚在土地上,从事极为繁重的农业劳动,备受虐待,毫无人身自由,地位实是奴隶或农奴。“壮丁”不堪欺压,反抗和逃亡甚 多,清廷虽立法严禁,并不能制止逃人之风。以后,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奴婢的不断逃亡、反抗,奴隶制关系难以维持下去,逐步趋于衰落。以一七四五年(乾隆十年)畿辅皇庄为例,在五百一十八名庄头中,据四百六十余名庄头的呈报,他们所辖壮丁共 16,800 余名,大部分不从事生产劳动,而庄头能“驱使年久有益农务” 的壮丁仅二百九十余名,不到壮丁总数的百分之二。可见,以农奴制为主导的皇庄已经走入日薄西山的末路,不能再继续维持下去。内务府官员被迫承认,“庄头名下壮丁过多,实属无益”。清廷只好允许将各地皇庄上的壮丁文地方官“载入民籍,听其各谋生计”①。这是一次农奴的解放,结果四百六十余庄头向内务府会计司呈报,共有一万六千名壮丁拨出为民,只留下二百九十余名仍保留农奴身份。此后又一再颁布“出旗为民”的诏谕。各地内务府所属庄田陆续放出大批壮丁为民,而且准许他们将“契买民地并开垦地亩”,“带往为业”②。这样,许多处于农奴和奴仆地位的“壮丁”取得了“良民”身份,他们有的已有了自己的土地,有的虽仍在皇庄上耕种,但只向庄头交纳租课,已转变成了封建的租佃关系。其他王公贵族的庄园上,也因壮丁逃亡众多,只得招佃收租。到十八世纪中叶,在庄田上耕作的“壮丁”已十分稀少了。

还有一批奴隶,主要是家内使唤的奴仆婢女,通过交付给主人一定的身价银钱而“赎身为民”。清初,对“赎身”的限制较严格,奴婢即使积攒了钱财,并不能随意赎身。但后来赎身的限制逐渐放宽,奴婢买卖有“红契”、“白契”之分。“红契”是指经过官府抽税登记的卖身契,白契是指民间凭中作证,而未经官府税契。两者在法律上同样有效,但红契奴婢法律地位低, 一概不准赎身;而白契奴婢在一定年限之内,一般允许赎身。清朝律例载明, “雍正元年以 后,白契所买单身及带有妻室子女之人,俱准赎身。若买主配有妻室者,不准赎。是红契即为家人,白契即为雇工”①。清乾隆朝,红契家奴大大减少,白契奴婢显著增多,卖身赎身的事例越来越普遍。据乾隆中期的档案内说:“近年以来,有等无籍游民,白契投身,充当仆役,迨稍稍有

⑦ 《东华录》雍正朝,卷九,四年十一月。

① 转引《满族简史》第八十四页。

② 《清朝文献通考》卷五。

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八。

积累,则不安服役,百计设法赎身”②。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中,商品货币关系渗透到各个方面,使得蓄奴制度发生了变化,奴婢通过“赎身”, 可以购买到人身自由,这意味着奴隶主权力的削弱和人身依附关系的日益松弛。

还有一些贱民和奴仆通过政权的干预而得到了人身自由,这 是由于经济的发展冲击了政治的禁锢,使蓄奴制度越来越变得无利可图,也是由于贱民、奴仆进行持续的斗争,清廷为了稳定统治秩序,不得不顺应历史的发展,命令各地“除贱为良”。如山西、陕西的乐户、浙江绍兴的惰民、皖南的伴当、世仆,江苏常熟、昭文二县的丐户、广东的蜑户。他们由于政治和经济的原因,世世代代,列为贱籍,社会地位极低,不与平民相等,深受歧视压迫。据记载,浙江的惰民,“男子只许捕蛙、卖锡、逐鬼为业,妇女则习媒,或伴良家新娶嫁为人髻冠梳发,穿珠花,群走市巷,兼就所私⋯⋯有流入他方者,人皆贱之”①;徽州府的伴当,宁国府的世仆,“本地呼为细民,几与乐户惰民相同。又其甚者,如二姓丁户村庄相等,而此姓乃系彼姓伴当世仆, 凡彼姓有婚丧之事,此姓即往彼服役,稍有不合,加以菙楚”②。广东的蜑户, “以船为家,捕鱼为业,通省河路,俱有蜑船,生齿繁多,不可胜计。粤民视蜑户为卑贱之流,不容登岸居住,蜑户亦不敢与平民抗衡,畏威隐忍,跼蹐舟中,终身不获安居之乐”③。雍正元年(一七二三年)三月下谕,“除山西、陕西教坊乐籍,改业为良民”④,九月下谕,“除浙江绍兴府惰民丐籍”; 雍正五年四月下谕,凡伴当、世仆“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 概不得以世仆名之”⑤,雍蓝七年下谕,准许广东蜑户上岸“在于近水村庄居住,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以便稽察,势豪土棍不得借端欺凌驱逐”⑥;雍正八年五月又将常熟、昭文旧有丐户,“照乐籍惰民之例,除其丐籍,列为编氓”⑦。这一系列谕旨废除了相当众多的人的“贱籍”,使他们列入四民,在法律上承认他们与一般平 民具有同等的地位。尽管在执行这些谕旨时,各地情况很不相同,有的地方阳奉阴违,直到二十世纪仍保留很少部分的“贱民”, 但雍正时的“除贱为良”,对残存的蓄奴制是一次削弱和打击,对生产力和社会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我国的地域十分广阔,有众多的民族居住在各地,他们的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有的处在封建农奴制阶段,有的处在奴隶制阶段,也有的还停留在原始社会阶段。他们的社会和阶级的结构各自具有历史的和民族的特色,情况极为复杂,和汉族地区是很不相同的。例如,蒙古族正处在封建农奴制时期,其封建领主拥有大片牧场、大量畜群以及一部分属民,这种属民称“随丁”,由领主直接控制并可随意役使。封建领主得到清朝政府的荫庇, 大多受封为王、公、札萨克。除“随丁”以外,其他大多数劳动人民称“箭

② 档案,内务府来文,乾隆二十五年六月,刑部咨内务府文。

① 《雍正朱批谕旨》第三十九册,第八十九页。

② 《东华录》雍正朝卷十,五年四月。

③ 《清实录》雍正朝,卷八十一,七年五月。

④ 《东华录》雍正朝,卷二,二年三月。

⑤ 《东华录》雍正朝卷十,五年四月。

⑥ 《清实录》雍正朝,卷八十一,七年五月。

⑦ 《清实录》雍正朝,卷九十四,八年五月。

丁”,他们实际上是受国家役使的牧奴,要向清政府贡纳和服役。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箭丁”中也分化出了较富裕的或较贫困的农牧户。另如藏族也处在封建农奴制阶段,有许多封建领主的庄园,农奴被固定在庄园中,人身依附于农奴主,以繁重的劳役和贡纳换取一小块份地,身份极为低下。农奴主和农奴之间的等级区分极为严格,在衣着服饰上表现出来。西藏的农奴主和喇嘛教寺院势力关系很密切,具有僧俗一体、政教合一的鲜明特色。

还有,象居住在四川、云南交界凉山地区的彝族,则处在奴隶制阶段, 其阶级的构成有黑彝和曲诺、阿加、呷西等;黑彝是富有的奴隶主,阿加、呷西均为奴隶,而曲诺则是有隶属关系的农民。

在清代,有一些民族尚处在原始社会阶段,尚无明显的阶级区分,只有氏族和部落组织,如东北的鄂伦春、鄂温克以及云南的一些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