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宗族制度和封建政权的结合

宗族制度和以族长、房长为代表的族权在维护封建剥削制度、巩固封建专制统治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毛泽东主席把族权、夫权与政权、神权看做是“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③。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家庭和宗族是社会的细胞和基层结构。社会的是否安定,要看家庭、宗族能否有效地控制其成员,中国的古训是:必先“齐家”,然后才能“治国平天下”。中国地广人众,各族人民分散居住在广阔的土地上。专制皇帝高高在上,官僚机构腐败无能,效率很低,很难周察遍访,对人民进行严密的控制。因此,必须利用遍布城乡的宗族制度,以辅助官府统治之不足。通过家族同宗的关系、父兄亲长的情谊,对族中成员进行教育、感化、监督,使他们的言论行动遵循封建的礼法,以“弭乱于未萌”。有人说:“天下人情,未有无所维系而即安也,而其道必由近者始。⋯⋯ 盖

② 《清朝经世文编》卷六十六,张永铨:《先祠记》。

③ 《京兆归氏世谱》第四《归氏义田记》。

① 李兆洛:《昭义归氏祭田书田记》。

② 《严氏族谱》卷十二。

③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君之于民远矣。立宗子(即族长)而维系一族,则势近而情易通”①。因此, 收摄人心,管制民众,巩固统治,“莫重于宗法”。有人甚至认为:清代所以能有康雍乾一百多年的盛世,也是由于清政府提倡宗族而形成的结果,“我国家以孝治天下。凡而世家巨族,沐浴熏陶,咸发蓼获之念,类皆敬祖敬宗,⋯⋯靡不室讲圣谕,与父言慈,与子言孝,⋯⋯百余年来,太平长享”。在统治者看来:宗族制度和封建政权相互支持,两位一体;宗法伦理关系, 推而广之,即是对朝廷的忠诚,故讲求宗法,可以“移孝作忠”,巩固封建统治。而宗族制的盛行又归之于政府的提倡、支持,“盖圣朝之培养有素所使然”②。

清朝统治者很重视宗族制的作用,有的甚至想用它来代替保甲制。雍正初,广东肇庆的官吏在整顿保甲制度时,“因议州县有巨堡大村,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者,宜选族中品行则方之人,立为族正,以察族之不肖, 徇情者治罪”③。乾隆初,江西巡抚陈宏谋,鉴于当地民众多“聚族而居,族各有祠”,决定由官府正式赋予族长、族正管束族人的权力,特颁布《选举族正族约檄》,谕令所属州县,将境内祠堂数目、族长姓名,造册上报,由官府给以官牌,授予权力。他说:“族房之长,奉有官法,以纠察族内子弟。名分即有一定,休戚原自相关,比之异姓之乡约保甲,自然便于觉察,易于约束”④。把官府权力交给族长,使政权和族权直接结合,自然更能收到约束子弟、统治人民的效果。这样以“保甲为经,宗族为纬”而交织起来的统治网,远至穷乡僻壤,成为清政府得心应手的统治工具。后来,魏源就说:“天下直省郡国各得是数百族,落落 参错县邑间,朝廷复以大宗法联之,俾自教养守卫,则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水旱凶荒有恃,谣俗有所稽察,余小姓附之,人心维系,磐固而不动,盗贼之患不作矣。不有是也,三代事不几全无效于后世哉!”①

宗族制度还对国家收取赋税起了保证作用。很多族规中告诫族人要“以国课为先”、“照限完粮”、“不可拖欠”。有的还着重解释政府与族人(地主)休戚与共的关系,督促宗族成员交纳粮课。“朝廷之取钱粮也,非以入私帑也,文武之俸出于是,士卒之养出于是,驱逐寇兵之用出于是。取之百姓者,还百姓用之。故百姓得以从容安乐,以成其耕耨,以享其安保也。此何必务官府之催征,衙役之追促哉!世有拖欠以希肴赦,侵欺以饱私囊者, 必不容于天地鬼神。凡我家族,夏熟秋成,及期完纳,毋累官私,实亦忠之一端也,而实保家之道也”②。

当阶级斗争激烈,农民纷纷起义的时候,各地的巨宗大族,往往组织起对抗农民起义的武装力量,盘据堡寨,屠杀农民,成为封建政府的帮凶。例如,明清之际,全国处在大动荡之中。顺治四年,福建宁化邱民滋率众起义, 向地主官绅追赃拷饷,大大搅乱了当地的封建秩序。宁化大族的首领李世熊

① 《归氏世谱》卷四,孙原湘:《书归氏义庄记后》。

② 《陈氏宗谱》卷一,蒋熊昌:《毗陵陈氏续修宗谱序》。

③ 《(广东)肇庆府志》卷二十二《事记》。

④ 《清朝经世文编》卷五十八,陈宏谋:《选举族正族约檄》。

① 《魏源集》下册,第五○三页,《庐江章氏义庄记》。

② 《张氏家宗谱》卷二《家规》。

挺身而出,聚集宗族,自称“热血洒地,醒眼哀时,登坛誓众,设险自雄”③。他认为:“崇祯甲申而后,贼风大炽,攻城掠邑,在在见告,城守不如保寨之逸”④。因此率领族众,构筑麻布峒寨堡。此堡四周一百六十丈,城高一丈七尺,城墙厚达一丈,堡外浚濠沟。堡门连接铳城,三面列炮眼。堡内设立宗祠,建筑房舍,挖掘水井,作被围固守之计。寨内有七条 街,房屋都面街背城,建屋一百三十八所,以居农户。屋为三层,与堡墙齐,“城上马路, 即其后户,有警登城,如就寝闼也”①。堡中居住着族人和依附的小姓、农户,又立服役征饷之法。当起义军攻打寨堡时,族众和农民鸣锣树旗,持刀执铳, 进行战斗。由于这支武装队伍,有宗亲关系相维系,有寨堡作掩护,平时又有训练,往往有较强的战斗力。后来,在白莲教起义,以至太平天国、捻军起义时,这类以宗族为核心的乡兵、寨堡,仍很活跃,成为起义军的劲敌。

族权在政权的提倡下得以发展,而政权又在族权的支持下才能巩固,两者密切结合,相得益彰,这是事情的主要一面,但是,另一方面,族权和政权也会发生矛盾。宗族的强大,意味着地方势力的膨胀,使政权失去控制力。那些强宗大族,人多势盛,源远流长,在当地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耳目好尚,衣冠奢俭,恒足以树齐民之望”②。宗族内部因血缘关系而有较大的凝聚力,尤其是族长、族正的一言一动,视听所系,往往可以得到多数族人的响应。他们联宗通谱、广植势力、武断乡曲,甚至包揽词讼,聚赌宿娼, 纠众闹事,也使封建官府穷于应付,感到很头疼。因此,尽管族规中都规定要“忠于朝廷”、“奉公守法”,而乾隆帝却说:“各处族正,鲜有守法之人”。清政府希望:宗族的发展不要超过本村本镇的局部地区,并严格以纲常名教为规范。

大族恣横的又一表现是相互间的械斗。族规内规定:如果遭到外姓的欺负,本族人应该挺身相助,这样就常因口角嫌隙、钱财争执,各自聚众斗殴, 酿成杀伤人命的惨案,激起冤冤相报的长期械斗。这种风气在广东、福建、江西一带尤为盛行。地主豪绅为 谋取私利,操纵和蒙蔽族人,挑起并利用械斗。在大规模械斗中死伤的多是下层农民群众,他们是封建宗法思想毒害下的牺牲者

③ 李世熊:《寇变记》,《清史资料》第一辑,第四十六页。

④ 同上书,第五十五页。

① 李世熊:《寇变记》,《清史资料》第一辑,第五十七页。

② 《清朝经世文编》卷五十八,张海珊:《聚民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