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军击退廓尔喀入侵与《钦定西藏章程》的订立

十八世纪中叶,廓尔喀族统治了尼泊尔,建立起新王朝,不断向外扩张势力。一七八八年(乾隆五十三年),以西藏当局征收贸易税太重为口实, 派兵进犯我国西藏的聂拉木、宗噶、济咙等地,从而破坏了西藏人民与尼泊尔人民长期的友好关系。清政府派巴忠等率兵入藏援助,不想巴忠以迁就敷衍了事,令西藏地方当局与廓尔喀议和,“廓尔喀以聂拉木、宗噶、济咙三处地方,系他自己抢得,不肯退回,经噶布伦等许以每年西番银元宝三百个, 作为地租,合内地九千三百两,令其退还地方”①。这样,巴忠用“地租”买回了被占的领土,却谎报廓尔喀已归顺退兵,蒙骗清廷。一七九一年(乾隆五十六年)廓尔喀又兴兵索取“地租”。先时,六世班禅于乾隆四十五年到热河觐见,清廷隆重接待,特访日喀则扎什伦布寺的型制,在承德建筑“须弥福寿之庙”作为班禅的行宫,六世班禅不久即患天花死于北京西黄寺。乾隆皇帝赏赐和在京各王公及内外蒙古供养的“金银不下几十万金,此外宝冠、念珠、晶玉之钵、镂金之袈裟、旃檀、华裟、磁器、采帛、珍珠,不可胜计”

②。这笔巨大财富都被班禅的兄弟仲巴呼图克图所侵占,而班禅的另一兄弟沙

玛尔巴是红教的活佛,受黄教的排斥,未能染指这笔财产。沙玛尔巴极为不满,逃往尼泊尔,唆使和带领廓尔喀侵略军进犯西藏,深入到日喀则,占领札什伦布寺,将六世班禅遗留的金银财物、法器珍宝抢劫一空,并到处烧杀掠夺,使西藏僧俗人民遭到巨大灾难。但驻藏大臣保泰,一闻廓尔喀进侵, “即心慌胆落,懦怯已极”,竟想把达 赖与班禅“移至泰宁”,更加造成人心不稳,清政府闻讯,即派福康安为将军,海兰察、奎林为参赞,调兵入藏, 迎击入侵的敌军。清军所到之处,沿途受到藏族人民的欢迎与支持,达赖喇嘛亲自“带领僧俗人等,办理火药乌拉等事”①,积极支持清军的反侵略战争。清军很快把“廓尔喀人逐出西藏,并越过喜马拉雅山,到达距加德满都仅二十英里的纳瓦科特”,廓尔喀统治者向清政府表示:退回在扎什伦布寺所劫掠的财物,承允今后永不侵犯西藏。福康安接受停战条件,撤兵返回西藏。

这次廓尔喀入侵事件,虽然取得了反侵略战争的胜利,但也暴露出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西藏地方政府的极端腐朽性,内部纷争不息而又没有能力防止外来的侵略;二是地方政治体制仍不够健全,如关于驻藏大臣与达

⑤ 《清实录》高宗朝,卷五三五。

① 《东华录》乾隆朝,卷一一六。

② 《西藏通览》第二编。

① 《总理藏务和琳奏谒见达赖、班禅折》乾隆五十七年闰四月十五日,转引自《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一一五页。

赖、班禅以及噶厦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职权范围,并不十分明确,其他各项政治、军事、财政、宗教、外事制度等也存在不少弊端。总之,清政府还没有在西藏地区形成一个强而有力的政治统治中心。针对这种情况,清政府决心大力整顿和改革西藏的政治与宗教制度。

一七九二年(乾隆五十七年),清廷命福康安会同八世达赖、七世班禅等共同筹议西藏善后章程。从当年十月起,经前后会商共提出一百零二项条款,第二年,经清政府修订为二十九条,正式颁布执行,这就是著名的《钦定西藏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这个《章程》,不仅吸收了以前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而且还大大地加以充实和改革,成为中央政府为西藏地方政权所规定的最高法律。

《章程》的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几个方面:

(一)在《章程》中占重要地位的,是重新规定了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的职权和地位。《章程》的第一条即规定:“驻藏大臣督办 藏内事务,应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平等”,自噶伦以下所有西藏政教官员,均为驻藏大臣之属员,“事无大小,均禀驻藏大臣办理”。这个规定,大大地提高了驻藏大臣的权力,实际上是把西藏地方政府置于驻藏大臣监督管理之下, 这对防止西藏农奴主贵族独揽藏政、实行分裂割据的弊端,有着重大意义。

(二)《章程》还规定,驻藏大臣有拣选西藏地方官吏之权力,即前后藏的噶伦、戴琫①、商卓巴特②以下大小官员,凡有缺出,“统归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选,分别奏补拣放。”又鉴于过去地方政府官吏“迁转补放, 毫无等级”,职官制度紊乱,《章程》中还规定了官员的品级,如规定噶伦为三品,戴琫、商卓巴特为四品等。地方官员的升黜赏罚,亦由驻藏大臣主持。

(三)《章程》规定,达赖、班禅和各地黄教呼图克图的转世③,必须在驻藏大臣监视下,采取金瓶抽签来决定,即所谓“金瓶掣签”(金奔巴)制度。过去每当前一辈达赖、班禅和其他活佛圆寂后,在指定新的“呼毕勒罕” 即“转世灵童”时,“俱凭吹忠(巫师)作法指定”④。这种制度行之既久, 往往被一些封建农奴主贵族所利用,他们以收买、拉拢吹忠的手段,指定其后代子孙为“呼毕勒罕”,从而夺取政教大权,操纵整个政局,致使“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之呼毕勒罕,及喀尔喀四部落供奉之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皆以兄弟叔侄姻娅相传袭”,形成“几与封爵世袭无异”⑤的局面。这种制 度既不利于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政教的管理,也易于使西藏封建农奴主割据势力膨胀扩展。因此,清政府于《章程》中明确规定:每当达赖、班禅死后,将各地呈报之“呼毕勒罕”姓名、出生日期等,交由驻藏大臣以满、汉、藏三种文字写于牙签之上,放入清政府颁发的金瓶之中。在驻藏大臣亲自监

① 戴琫,亦作代本,为统率五百人的军官。

② 商卓巴特,为掌管大活佛仓库之僧官。

③ 按黄教内部有所谓“呼毕勒罕”制度,即是说达赖、班禅和其他呼图克图皆为佛的化身。而佛是长生不灭的,死去的只是躯体,其灵魂可以“转世化生”。而黄教又规定达赖、班禅不准结婚,无法世袭,为保持“法统”不断,便实行“转世化生”的特殊方法,即每当达赖、班禅和其他呼图克图(活佛)圆寂(死) 后,在一年内将于某地“转生”,这个“转生”的“灵童”,即称之“呼毕勒罕”(藏语,意为化身)。

④ 《卫藏通志》卷五。

⑤ 乾隆:《御制喇嘛说》,见《卫藏通志》卷首。

视之下,于大昭寺宗喀巴佛像前抽掣,抽中者,即确定为新的“呼毕勒罕”。而这个新的“呼毕勒罕”长大后,亦须在驻藏大臣主持下,举行“坐床”典礼。

(四)根据巩固国防的需要,《章程》中规定建立西藏的地方常备军。清政府鉴于廓尔喀两次入侵,“藏内番兵乘间即逃,遇敌即退”的情况,决定对藏兵“给钱粮口粮,加以训练”①。于前后藏“各设番兵一千名”,并于“冲途要隘之定同、江孜地方安设番兵各五百名”,总共于西藏地区设军队三千名。同时还规定了军队的编制、粮饷和赏罚等一系列制度。

(五)在西藏对外交涉方面,《章程》中规定:“俱由驻藏大臣主持。” 如廓尔喀、布鲁巴克、哲孟雄等毗邻国家写给达赖、班禅的书信,必须“报明驻藏大臣译出查验,并代为酌定回书”,至于噶伦以下官员,不得对外“私行发信”。在外事方面,“来藏布施瞻礼”的外国商旅,必须由“边界营官查明人数,禀明驻藏大臣验放进口,事毕后查点人数,发给照票,再行遣回。”

(六)在财政制度方面,《章程》也作了明确规定。西藏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统归驻藏大臣稽查总核”,并设立机构,铸造银币,统一货币的成色与折算比价。

从上述《章程》主要内容来看,清政府对西藏地方政府政治与宗教制度等方面作了重大的改革,通过这些改革,加强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区的管辖,密切了中原与西藏人民之间的关系,在巩 固国防与安定社会秩序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

① 《钦定廓尔喀纪略》卷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