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宗族制度

一、族长、族规、祠堂、义田

中国古代的父权制宗法关系的残余,至宋明以后得到加强,逐渐形成以族长权力为核心,以家谱、族规、祠堂、族田为手段的严密的宗族制度。在清代,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组织遍布全国城乡,成为封建的社会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姓子孙,往往世代聚居,结合成庞大的宗族团体。乾隆初,江西巡抚陈宏谋说:“直省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皆有祠”①,苏州府属各地,“兄弟析炊,亦不远徙,祖宗庐墓,永以为依。故一村之中,同姓者至数十家或数百家”②,还有张海珊说:“今强宗大姓,所在多有。山东、两江左右及闽广之间,其俗尤重聚居,多或万余家,少亦数百家”③。子孙繁衍,有成千上万户的大族,其中有不少源远流长的世家。如常州张姓是宋代名将张浚之后,无锡、金匮有唐陆贽、宋周敦颐、范仲淹、秦观、胡瑗之后,桐城有望族方姓、张姓、姚姓,福建各地有林、郑、陈、王等姓,都是族大人多,叶茂根深。有的地区,“一族所聚,动辄数百数十里, 即在城中亦各占一区,无异姓杂处”④。孔子的后裔更是一个显赫的大宗族, 分南北二宗。北宗居曲阜,封衍圣公,南宗居浙江衢州,世袭五经博士。明初,孔氏已有六十户,也就是分成六十个孔氏宗族的分支。乾隆时修谱,“今在 谱者已不下二万人”①,至咸丰时,六十户已丁满四万②。 宗族组织,特别是一些弱小宗族,在以分散的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封建社会里,也带有团结、互助的性质,具有某些养老恤贫的救济和社会保障的职能。所谓“廪其谷若干,以周族之贫者、老废疾者、幼不能生者、寡不嫁者。粜其余谷, 为钱若干缗,以佐族之女长不能嫁者,鳏不能娶妻者,学无养者,丧不能葬者”③。但应当指出:宗族制度更主要的是地主阶级统治和镇压广大人民的工具,它和政权机构相互勾结,相互渗透,有效地维护着封建剥削制度。 宗族制度是按父权家长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族长是一宗之主、合族之长,位尊望崇,掌握很大的权力,他是“族权”的体现者。一族之内又按昭穆亲疏分成若干支,支下又有“房”,房有房长。大的宗族还有“族正”、“宗直”、“户头”一类的执事人员,佐助族长,处理各种事务。族长的产生多按照辈分、年龄、德行、威望、官爵来推举。如四川云阳涂氏家族规定:“族中立族长一人,族正二人,管理全族事务。由合族择廉能公正,人望素孚者,公举充任”④。实际上,官高禄厚是担任族长的最重要的条件,因为官职越高, 在族内的号召力越大,在族外也有足够的权势,以庇护族人。顾栋高说:“夫使宗子(即族长)无禄,何以收族人;不得爵于朝,何以为族人主”。有的

① 陈宏谋:《寄杨朴园景素书》,《皇朝经世文编》卷六十六。

② 《同治苏州府志》卷三引《区县志》。

③ 张海珊:《聚民论》,《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十八。

④ 《光绪石埭杜氏宗谱》卷一。

①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六页。一一二四之一。

②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第一册,第六页。一一二四之一。

③ 《魏源集》下册,第五○二页,《庐江章氏义庄记》。

④ 《云阳涂氏族谱》卷十一《族范志》。

宗族明文规定,宗族事务要“以族中有科名者掌之”⑥。族长权力的凭借是“礼”与“法”。从“礼”来说,根据宗法和纲常名教的一套礼制,族长处于“尊尊”的地位,“名分属尊,行者宜恭顺退让,不可渎犯”⑦。另外,旅长又可执行“家法”,有如官吏之执行“王 法”。“家之有长,犹国之有官。敢有詈骂尊长,越礼犯分者,通族权其轻重,公同处置”①。

“族规”(或称“宗约”、“家规”、“家训”)是全族人员必须恪守的行为规则。它是宗族制度的支柱,也是族长“管摄”族人的统治工具。“族规”几乎和国法相似,具有强制服从的性质。“王者以一人治天下,则有纪纲;君子以一身教家人,则有家训。纪纲不立,天下不平,家训不设,家人不齐矣。夫家中之有长幼内外之殊,公私亲疏之别,贤愚顽秀之不同,苟非有训以示之,而欲一其性情、遵模范,绝无乖戾差忒之虞,虽圣人不能强也”

②。可见“族规”、“家训”对于约束宗族成员是十分重要的。族规的思想基

础是封建的纲常伦理。在宗族内部,祖宗父辈最为尊严,他们的命令、意志不得违拗,“子孙受上诃责,不论是非,但当俯首默受,毋亟自辩理。媳事姑舅亦然”③。“其尊于我者,诸事本宜顺受,即有委曲,不妨从容待白,若以激烈之气行之,则犯上矣”④。清律中规定:父有罪,除大逆不道外,子应为之“容隐”,如告官,触“干犯”律,即使告实,父可减免而子却要判刑。在宗族内部,绝对服从父母尊长,在宗族以外,就要求移孝作忠,所谓“求忠臣于孝子之门”。把国家当作一个扩大了的宗族,在政治关系中渗透着宗法伦理的精神。一般人都把应试出仕,加官晋爵,看做是“光宗耀祖”的盛举。所以,在宗法制度下,最适宜于培养熏陶忠于专制皇帝的官吏和顺民。

“族规”、“家训”的另一个基本思想是宣扬“安分”、“睦族”、“听天由命”,企图用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掩盖尖锐的阶级对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兼并的加剧,宗族内部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贫富分化,少数族人成为地主富豪,大多数人沦为被剥削者。一家之内“有兄贫而弟富,有嫡荣而庶寒”。就像曲阜孔氏这样的大宗族,大宗主世袭衍圣公自然是权倾当世, 富可敌国。可是孔门后裔中的绝大多数人是贫苦农民。所谓“孔氏子孙,支派繁多,多属贫难无以糊口,甚至有鬻身佃户、庙户等家者”①。正因为宗族内部的分化迅速,所以“族规”、“家训”反复告诫族人,无论贫富贵贱, 都是同一祖先的后裔,“我看来是千百人,祖宗看来是一人”②。用调和论和天命论的说教,要求宗族成员承认“富贵贫贱,自有定分”。要“睦亲族”、“笃伦理”,贫者不可有非分的想望和举动,“本枝一脉,必有荣枯,倘自剪伐,则枝叶有害,本实先拔矣”③。这样来唤起宗族成员“木本水源之思”,而泯没其阶级意识的觉醒。

⑥ 《京兆归氏世谱》卷上《春祭田考》。

⑦ 《云阳涂氏族谱》卷十一《族范志》

① 《陈氏宗谱》卷一《罚恶》。

② 《张氏宗谱》卷二《家规》。

③ 《京江王氏族谱》《家教》。

④ 《续修徐氏家谱》上册《家训》。

① 《曲阜孔氏档案史料选编》第三编,四九九三。

② 《竹溪沈氏家乘》卷一。

③ 《陈氏宗谱》卷一《家规》。

在“族规”中虽然也有富不欺贫、贵不压贱、强不凌弱的规定,要求族中的富人要“怜贫”、“恤族”,但真能这样行事的人并不多。

宗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祠堂。张履祥说“今欲萃人心,莫大于敦本收族,欲敦本收族,莫急于建祠堂”④。祠堂是宗族的象征,其中供奉着祖先的牌位,又是全族集会办事的场所。巨室大宗的祠堂,规制宏大,富丽堂皇, 耗费巨大,“乡中建祠,一木一石,俱极选采,在始建者务求壮丽,以尽孝敬而肃观瞻”⑤。较大的祠堂“上建龛堂,所以安神主而序昭穆也;中树厅事, 所以齐子孙而肃跪拜也;前列回楼,所以接宾朋而讲圣旨也;左右两庑,所以进子弟而习诗书也”⑥。祠堂又称“家庙”,值春秋祭祖时,仪式隆重,气氛肃 穆。一般由族长主祭,“合族晨兴,齐集于祭所,随班次行礼”,“尊者在前,卑者在后,务整齐而严肃,如祖考临之在上,不可戏谑谈笑,参差不齐”①。有官爵者必须官服,其他人也必须衣冠整肃,“短衣赤足者,不得列班行礼”②。其实,对于死去的父家长——列祖列宗的尊崇,即是为了抬高活着的父家长——族长、家长的地位,提高他们对族人、家人的支配权力。同时,也是为了激发宗族成员对先祖的敬仰,使他们产生同宗共祖的荣誉感、亲密感,以增强宗族的联系,加深族人对族长、家长的依附关系。

祠堂又是款待宾朋,教育子弟,处理族中事务,执行家法的地方。有的“祠规”内说:“凡有族中公务,族长传集子姓于家庙,务期公正和平,商酌妥协”③。许多“族规”中规定,族人发生纠纷,先在族内祠堂中调解解决, 不可先告官兴讼。如四川云阳涂氏的规定:“族人有田土、坟墓、钱债等项纠葛,或口角微嫌,须入祠凭族房长公同理论,不得擅兴词讼”④。洞庭严氏规定:“各支如有田土、钱债细故争执,不得遽行兴讼,先宜禀达族长支长, 相约谒祠理讲,毋得褊袒。如理讲不服,始可到官告理”⑤。有的“族规”内干脆规定:“不告各支长而竟告官者,无论曲直,必传至祠内,重责重罚”⑥。族内的调停处理有很大约束力,一般说,族人必须服从,“族中或有故相争, 必各据实呈词,禀明宗祠。祠主定期约同族尊、族贤⋯⋯询其颠末,代为排解。如退有后言,擅敢兴讼者,祠主责治,公议量罚”⑦。

当宗族成员有悖礼违法的行为,也不必经过官府,即由“族长传单通知合族,会集家庙,告于祖宗,家谱削去名字,祠墓不许与祭。此外,凡有过失,另酌其轻重以示罚”①。祠堂内执行家法,俨然如衙门之执行国法。

宗祠与义田(族田)互为表里。有祠必有田,二者不可缺一。有人说: “祠堂者,敬宗者也。义田者,收族者也。祖宗之神依于主,主则依于祠堂,

④ 《清朝经世文编》卷六十六《家堂》。

⑤ 吴荣光:《佛山忠义乡志》卷五《乡俗》。

⑥ 《云阳涂氏族谱》卷十二《祠堂碑记》。

① 《云阳涂氏族谱》卷十二《祠规》。

② 《京江王氏族谱》《祭约》。

③ 《云阳涂氏族谱》卷十二《祠堂碑记》。

④ 同上书,卷十一《族范志》。

⑤ 《严氏族谱》卷十二《族规》。

⑥ 《竹溪沈氏家乘》卷七《祠规》。

⑦ 《陈氏宗谱》卷二《宗约》。

① 《竹溪沈氏家乘》卷七《祠规》。

无祠堂则无以安亡者。子孙之生依于食,食则给于田,无义田则无以保生者。故祠堂与义田并重,而不可偏废者也”②。“义田”也是宗族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族权的物质基础。

义田都由族人中的富贵者捐赠,也即是地主、官僚、富商出其剥削所得的一部分,沾惠宗族成员。清政府大力提倡这种“捐田赡族”的义举,由巡抚“造具事实清册送部(礼部)”。由礼部题请皇帝予以旌表,所捐田产价值在银千两以上者,由地方官给银建坊。在清政府的鼓励下,一些巨家大族的义田动辄以千亩计。按规定:义田出租的收入,用于周济鳏寡孤独、残废贫穷的族人,“其婚嫁之失时也,则有财以助之;其寒也则为之衣;其疾也则为之药;其死也则为之殓与埋”③。有的还开设义学以教育本族子弟,举办义赈以减轻水旱灾荒,也有用于表扬孝子节 妇,奖励入学中举。在敦宗睦族、尊亲敬老的名义下,对族人作有限的经济帮助,以加强族人的宗法观念, 缓和宗族内部的阶级矛盾。

义田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特殊形式,管理权都在族中官宦绅富的手中。在义田上耕作的农民,或为本族成员,或为族外贫民,都要交纳苛重的地租,处在封建剥削之下。义田的收入,实际 上常被族长及掌管者侵蚀吞没, 有时因为分赃不均,还争吵涉讼,所谓“争祠产而阋墙,则近世巨宗,多狃此习,于尊敬之本义乖谬甚矣”①。有的土豪恶霸,不肖子孙,甚至盗卖义田族产。如道光初,太湖水利同知刘鸿翱撰写《杜盗祭款立碣记》,立碑昭示, 禁止盗卖义田,保护宗族制度。其中说“丙戌(道光六年),余分守来此, 甫下车,即有(洞庭)西山沈氏盗卖祭田一案,立予惩责,追还原物,并给示两山祠堂。越数月,东山严国涛等控严昭宇侵吞祠项七百余千”②。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侵吞祠产案件,可见这类事件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