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

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1843 年 6 月 26 日,在香港交换批准书。

兹因大大皇帝,大君主,欲以近来之不和之端解释,息止肇釁,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以大大皇帝特派钦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镇守广东广州将军宗室耆英,头品顶戴花翎·前阁督部堂·乍浦副都统红带子伊里布;大英伊耳兰等国君主特派全权公使大臣·英国所属印度等处三等将军·世袭男爵璞鼎查;公同各将所奉之上谕便宜行事及勅赐全权之命互相较阅,俱属善当,即便议拟各条,列於左:

一、嗣後大大皇帝、大君主永存平和,所属华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国者,必受该国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大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人按照下条开敍之例,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

一、因大商船远路涉洋,往往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给予沿海一处, 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大君主暨嗣後世袭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因大钦差大宪等於道光十九年(1839 年)二月间经将大英国领事官及民人等强留省,嚇以死罪,索出鸦片以为赎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银六百万员偿补原价。

一、凡大商民在贸易,向例全归额设行商,亦称公行者承办,今大皇帝准以嗣後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欠商甚多无措还者,今酌定洋银三百万员,作为商欠之数,准明由中国官为偿还。

一、因大钦命大臣等向大官民人等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讨求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洋银壹千贰百万员,大皇帝准为偿补,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1841 年 8 月 1 日)以後,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两之数,大全权公使大臣为君主准可,按数扣除。

一、以上三条酌定银数共贰千壹百万员,应如何分期交,开列於左: 此时交银六百万员;

癸卯年(道光二十三年,1843 年)六月间交银三百万员,十二月间交银三百万员,共银六百万员;

甲辰年(道光二十四年,1844 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员,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五十万员,共银五百万员;

乙巳年(道光二十五年,1845 年)六月间交银二百万员,十二月间交银二百万员,共银四百万员;

自壬寅年(道光二十二年,1842 年)起至乙巳年(道光二十五年,1845 年)止,四年共交银二千一百万员。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酌定每年每百员加息五员。

一、凡系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大大皇帝准即释放。

一、凡系中国人,前在人所据之邑居住者,或与人有来往者,或有

跟随及俟侯英国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朕录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国人,为英国事被拏监禁受难者,亦加恩释放。

一、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商接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後,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连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分。

一、议定英国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字样!大臣批覆用“箚行” 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著。

一、俟奉大大皇帝允准和约各条施行,并以此时准交之六百万员交, 大水陆军士当即退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并不再行拦阻中国各省商贾贸易。至镇海招宝山,亦将退让。惟有定海县舟山海岛厦门厅古浪屿小岛,仍归兵暂为驻守;迨及所议洋银全数交,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辟俾人通商後,即将驻守二处军士退出,不复占据。

一、以上各条均关议和要约,应俟大臣等分别奏明大大皇帝、大君主各用朱、亲笔批准後,即速行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惟两国相离遥远,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缮二册,先由大钦差便宜行事大臣等, 大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君上定事,尽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日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矣。要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国记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宁省会行大君主汗华曬船上钤关防。

——海关中外条约,卷 1,页 35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