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天津条约

皇帝、大君主,因视两国情意未洽,今愿重修旧好,俾嗣后得永远相安,是以大清国特简东阁大学士·正白旗满洲都统·总理刑部事务桂良, 经筵讲官·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稽查会同四译馆花沙纳;大英国特简世袭额罗金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各将所奉全权天臣便宜行事之上谕互相较阅,俱属妥当,现将会议商定条约开列於左:

第一款一、前壬寅年(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1842 年 8 月 29 日)江宁所定和约仍留照行。广东所定善后旧约并通商章程,现在更章,既经并入新约,所有旧约作为废纸。

第二款一、大皇帝、大君主意存睦好不绝,约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规, 亦可任意交派秉权大员,分诣大、大两国京师。

第三款一、天钦差各等大员及各眷属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总候奉本国谕旨遵行。英国自主之邦与中国平等,大钦差大臣作为代国秉权大员,觐大皇上时,遇有碍於国体之礼,是不可行。惟大君主每有派员前往泰西各与国拜国主之礼,亦拜大皇上,以昭画一肃敬。至在京师租赁地基或房屋,作为大臣等员公馆,人情官员亦宜协同勷办。雇觅夫役,亦随其意,毫无阻拦。待大钦差公馆眷属、随员人等,或有越礼欺藐等情弊,该犯由地方官从严惩办。

第四款一、大钦差大臣并各随员等,皆可任便往来,收发文件,行装囊箱不得有人擅行启拆。由沿海无论何处皆可送文,专差同大驿站差使一律保安照料。凡有大钦差大臣各式费用,皆由英国支理,与中国无涉。总之,泰西各国於此等大臣向为合宜例准应有优待之处,皆一律行办。

第五款一、大皇上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中一员,与大钦差大臣文移、会晤各等事务,商办仪式皆照平仪相待。

第六款一、今兹约定,以上所开应有大优待各节,日后特派大臣秉权出使前来大,亦允优待,视此均同。

第七款一、大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设立领事与官,① 中国官员於相侍诸国领事官最优者,英国亦一律无异。领事官、署领事官与道台同品, 副领事官、署副领事官及翻译官与知府同品。视公务应需,衙署相见,会晤文移,均用平礼。

第八款一、耶稣圣教暨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待人如己。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第九款一、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支出执照,应可随时呈验,无讹放行: 雇船、雇人,装运行、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 不在此列,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惟於江宁等处有贼处所,俟城池克复之后,再行给照。

第十款一、长江一带各口,商船只俱可通商。惟现在江上下游均有贼匪,除镇江一年後立口通商外,其馀俟地方平靖,大钦差大臣与大特派之大学士尚书会议,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日,准为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

第十一款一、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已有江宁条约曹准通商外, 即在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府城口,嗣后准商亦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至於听便居住,赁房、买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损诸节,悉照已通商五口无异。

第十二款一、英国民人在各口并各地方意欲租地盖屋,设立栈房、礼拜堂、医院、墳基,均按民价照给,公平定议,不得互相勒掯。

第十三款一、民任便觅致诸色华庶,劝执分内工艺,中国官毫无限制禁阻。

第十四款一、游行往来,卸货、下货,任从商自雇小船剥运,不论各项艇只雇价银两若干,听商与船户自议,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得限定船数, 并何船搅载及挑夫包搅运送。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自应照例惩办。

第十五款一、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官查办。

第十六款一、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扰害民, 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

第十七款一、凡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行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十八款一、英国民人,中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凌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或抢掠者,地方官立刻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十九款一、英国船只在中国辖下海洋有被强盗抢劫者,地方官一经闻报,郎应设法查追拿办,所有追得赃物,交领事官给还原主。

第二十款一、英国船只,有在中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或遭风收口,地方官查知,立即设法妥为照料,护送交就近领事官查收,以昭睦谊。

第二十一款一、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往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支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国犯罪民人潜匿英国船中、房屋,一经中国官员照会领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

第二十二款一、中国人有欠英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务须认真严拿追缴。英国人有欠中国人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英国官亦应一体办理。

第二十三款一、中国商民或到香港生理拖欠债务者,由香港英官办理; 惟债主逃住中国地方,由领事官通知中国官,务须设法严拿,果系有力能偿还者,务须尽数追缴,秉公办理。

第二十四款一、商起卸货物纳税,俱照税则,为额总不能较他国有彼免此输之别,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第二十五款一、输税期候,进口货於起载时,出口货於落货时,各行接纳。

第二十六款一、前在江宁立约第十条内定进、出口各贷税,彼时欲综算税饷多寡,均以价值为率,每价百两,徵税五两,大概核计,以为公当,旋因条内载列各货种式,多有价值渐减,而税饷定额不改,以致原定公平税则, 今已较重,拟将旧则重修,允定此次立约加用印信之后,奏明钦派户部大员, 即日前赴上海,会同员,迅速商夺,俾俟本约奉到硃批,即可按照新章迅

行措办。

第二十七款一、此次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期满须於六个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声明更改,则税课仍照前章完纳,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 永行弗替。

第二十八款一、前据江宁定约第十条内载:“各货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连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则,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几分”等语在案。迄今子口课税实为若干,未得确数,英国每称货物或自某内地赴某口,或自某口进某内地不等,各子口恒设新章,任其徵税,名为抽课,实於贸易有损;现定立约之后,或在现通商各口,或在日后新开口岸,限四个月为期,各领事官备文移各关监督,务以路所经处,应纳税银实数明晰照覆,彼此出示晓布,汉英商民均得通悉。惟有商已在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淮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 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徵之据。所徵若干,综算货价为率, 每百两徵银二两五钱,俟在上海彼此派员商酌重修税则时,亦可将各货分别种式应纳之数议定。此仅免各子口零星抽课之法,海口关税仍照例完纳,两例并无交碍。

第二十九款一、英国商船应纳钞课: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纳钞银四钱, 一百五十吨整及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凡船只出口,欲住通商他口并香港地方,该船主禀明海关监督,发给尊照,自是日起以四个月为期, 如系前赴通商各口,俱无庸另纳船钞,以免重输。

第三十款一、英国货船进口并未开舱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出口,即不徵收船钞,倘逾二日之限,郎须全数输纳。此外船只出、进口时,并无应支费项。

第三十一款。一、商在各口白用艇只,运带客人、行、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倘带例应完税之货,则每四个月一次纳钞,每吨一钱。

第三十二款一、通商各口分设浮椿、号船、塔表、望楼,由领事官与地方官会同酌视建造。

第三十三款一、税课银两由商交官设银号,或纹银,或洋钱,按照道光二十三年(1843 年)在广东所定各样成色交纳。

第三十四款一、秤码、丈尺均按照粤海关部颁定式,由各监督在各口送交领事官,以昭画一。

第三十五款一、英国船只欲进各口,听其雇觅引水之人;完税务之后, 亦可雇觅引水之人,带其出口。

第三十六款一、英国船只甫临近日,监督官派委员弁、丁役看守,或在船,或在本艇,随便居住。其需用经费,由关支发,惟於船主并该管船商处,不得私受亳厘;倘有收受,查出分别所取之数多寡惩治。

第三十七款一、英国船只进口,限一日该船主将船牌、舱口单各件交领事官,即於次日通知监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之处照会监督官,以凭查验。如过限期,该船主并未报明领事官,每日罚银五十两,惟所罚之数,总不能逾二百两以外。至其舱口单内,须将所载货物详细开明,如有漏报者,船主应罚银五百两,倘系笔误,即在递货单之日改正者,可不罚

银。

第三十八款一、监督官接到领事宜详细照会后,即发开舱单。倘船主未领开舱单,擅行下货,即罚银五百两,并将所下货物全行人官。

第三十九款一、商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四十款一、各船不准私行拨货,如有互相拨货者,必须先由监督官处发给准单,方准动拨,违者即将该货全行入官。

第四十一款一、各船完税饷之后,方准发给红单,领事官接到红单, 始行发回船牌等件,淮其出口。

第四十二款一、至税则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倘海关验货人役与商不能平定其价,即须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验货,客商内有愿出价银若干买此货者,即以所出最高之价为此货之价式,免致收税不公。

第四十三款一、凡纳税实按斤两秤计,先除皮包粉饰等料,以净货轻重为准。至有连皮过秤除皮核算之货,即若茶一项,倘海关人役与商意见不同,即於每百箱内,听关役拣出若干箱,商亦拣出若干箱,先以一箱连皮过秤得若干斤,再秤其皮得若干斤,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实在斤数。其馀货物,凡系有包皮者,均可准此类推。倘再理论不明,商赴领事官报知情节,由领事官通知监督官商量酌办,惟必於此日禀报,迟则不为办理。此项尚未论定之货,监督官暂缓填簿,免致后难更易,须俟秉公核断明晰,再为登填。

第四十四款一、英国货物,如因受潮湿以致价低减者,应行按价减税。倘商与关吏理论价值未定,则照接价抽税条内之法置办。

第四十五款一、英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税课者,凡欲改运别口售卖, 须禀明领事官,转报监督官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查与底簿相符,并未拆动抽换,即照数填入牌照,发给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仍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淮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课。如查有影射夹带情事, 货罚入官。至或欲将该货运出外国,亦应一律声禀海关监督,验明发给存票一纸,他日不论进口、出口之货,均可持佗已纳税饷之据。至於外国所产粮食,船装载进口,未经起卸,仍欲运赴他处,概无禁阻。

第四十六款一、中国各口收税官员,凡有严防偷漏之法,均准其相度机宜,随时便宜设法办理,以杜弊端。

第四十七款一、商船只独在约内准开通商各口贸易。如到别处沿海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第四十八款一、英国商船查有涉走私,该货无论式类、价值,全数查抄入官外,俟该商船账目后,亦可严行驱除,不准在口贸易。

第四十九款一、约内所指民罚款及船货入官,皆应归中国收办。

第五十款一、嗣后英国文书俱用字书写,暂时仍以文配送,俟中国选派学生学习文、语熟习,即不用配送文。自今以后,凡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文作为正义。此次定约,汉英文字详细较对无讹,亦照此例。第五十一款一、嗣后各式公文,无论京外,内叙大英国官民,自不得提

书夷字。

第五十二款一、英国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 一切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

第五十三款一、中华海面每有贼盗抢劫,大视为向於内外商民大有损碍,意合会议设法消除。

第五十四款一、上年立约,所有英国官民理应取益防损各事,今仍存之勿失;倘若他国今后别有润及之处,英国无不同获其美。

第五十五款一、大君主怀意恒存友睦,允将前因城一事所致需支赔补各项经费等款如何办理,另立专条,与约内列条同为坚定不移。

第五十六款一、本约立定后,俟两国御笔批准,以一年为期,彼此各派大臣於大京师会晤,互相交付,现下大各大臣先盖用关防,以昭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