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
大清国大皇帝、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前因两国同时有事於越南, 渐致龃龉,令彼此愿为了结,并欲修明两国交好通商之友谊,订立新约,期於两国均有利益。即以光绪十年四月十七日(1884 年 5 月 11 日)在天津商
订简明条约,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1885 年 4 月 13 日)奉旨允准者作为底本。为此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会商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文华殿大学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刑部尚书·管理户部三库左翼世职官学事务·镶黄旗汉军都统锡①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鸿胪寺卿邓②;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铃差全权大臣·赏给佩带四等荣光宝星·并瑞典国头等北斗宝星·驻扎中国京都总理本国事务巴特纳,各将所奉全权文凭互相校阅,均属妥协,立订条约如左:
第一款:一、越南诸省与中国边界毗连者,其境内,法国约明自行弭乱安抚。其扰害百姓之匪党及无业流氓,悉由法国妥为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并禁其复聚为乱。惟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国与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匪党逃匿,即由中国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倘有匪党在中国境内会合,意图往扰法国所保护之民者,亦由中国设法解散。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于中国与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两国应另行议订专条。凡中国侨居人民及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业者,无论农夫、工匠、商贾,若无可责备之处,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 与法国所保护之人无异。
第二款:一、中国既订明于法国所办弭乱安抚养事,无所掣肘,凡有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章程,或已订者,或续立者,现时并日后均听办理。至 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
第三款:一、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六个月期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合同勘定界限。倘或于界限难于辨认之处,即于其地设立标记,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标处所,或因北圻现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两国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见不台,应各请示于本国。
第四款:一、边界勘定之后,凡有法国人民及法国所保护人民,与别国居住北圻人等,欲行过界入中国者,须俟法国官员请中国边界官员发给护照, 方得执持前往。倘由北圻入中国者,系中国人民,只由中国边界官员自发凭单可也;至有中国人民欲从陆路由中国人北圻者,应由中国宜请法国官发给护照,以便执持前往。
第五款:一、中国与北圻陆路交界,允淮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 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其贸易应限定若干处,及在何处,俟日后体察两国生意多寡及往来道路定夺,须照中国内地现有章程酌核办理。总之,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者,应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均可在此居住,应得利益,应遵章程,均与通商各口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 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其领事官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中国亦得与法国商酌,在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官驻扎。
② 邓,指邓承修,字铁香,广东归善人。
第六款:一、北圻与中国之云南广西广东冉省陆路通商章程,应于此约画押后三个月内,两国派员会议另订条款,附在本约之后。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惟由陆路运过北圻及广东边界者,不得照此减轻税则纳税;其减轻税则,亦与现在通商各口无涉:其贩运枪炮、军械、军粮、军火等,应各照两国界内所行之章程办理。至洋药进口出口一事,应于通商章程内定一专条:其中越海路通商,亦应议定专条,此条未定之先,仍照现章办理。
第七款:一、中法现立此约,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推广互市。现欲善体此意,由法国在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彼此言明,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帮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第八款:一、此次所订之条约内所载之通商存款,以及将订各项章程, 应俟换约后十年之期满,方可续修。昔期将满六个月以前,议约之两国彼此不预先将拟欲修约之意声明,则通商各条约章程,仍应遵照行之,以十年为期。以后仿此。
第九款:一、此约一经彼此画押,法军立郎奉命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台湾澎湖全行退尽。
第十款:一、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章程,除由现议更张外,其馀仍应一体遵守。至此次条约,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后, 即在中国京都互换。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九日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李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锡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邓 大法民主国钦差全权大臣巴
——海关中外条约,第 1 卷,页 9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