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北京条约第六款(续增条约)
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1860 年 10 月 25 日)
第六款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1846 年 2 月 20 日)上谕,即晓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请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拏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①
———海关中外条约,第 1 卷,页 888。
咸丰十年九月十二日(1860 年 10 月 25 日)
第六款应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1846 年 2 月 20 日)上谕,即晓示天下黎民,任各处军民人等传习天主教、会合请道、建堂礼拜,且将滥行查拏者,予以应得处分。又将前谋害奉天主教者之时所充之天主堂、学堂、茔坟、田土、房廊等件应赔还,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①
———海关中外条约,第 1 卷,页 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