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北京条约(续增条约)

兹以两国有所不惬,大大皇帝与大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后不至失和,为此大大皇帝特派和硕恭亲王奕诉,大大君主特派内廷建议功赐佩带头等宝星·会议国政世职上堂内世袭额罗金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公同会议,各将本国恭奉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敕书等件,互相较阅,均臻妥善。现将商定续增条约开列於左:

第一款 一、前於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 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约, 本为两国敦睦之设,后於己未年(咸丰九年,1859 年)五月大钦差大臣进京换约,行抵大沽炮台,该处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大皇帝视此失好甚为惋惜。

第二款 一、再前于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 年)九月大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大钦差大臣额尔金,将大钦差驻华大臣嗣在何处居住一节, 在沪会商所定之议,兹特申明作为罢论。将来大钦差大员应否在京长住,抑或随时往来,仍照原约第三款明文,总候本国谕旨遵行。

第三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 年)原约后附专条作为废纸,所载赔偿各项,大大皇帝允以八百万两相易。其应如何分缴,即于十月十九日(12 月 1 日)在于津郡先将银伍拾万两缴楚;以本年十月二十日,即英国十二月初二日以前,应在于省分缴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内,将查明该日以前省大吏经支填筑沙面地方商行基之费若干,扣除入算;其余银两应於通商各关所纳总数内分结,扣缴二成,以月三个月为一结,即行算。自本年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咸丰十年)八月十七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咸丰十年)十一月二十日为第一结,如此陆续扣缴八百万总数完结,均当随结交大钦差大臣专派委员监收外,两国彼此各应先期添派数员稽查数目单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偿八百万两内,二百万两仍为住粤英商补亏之款,其六百万两少裨军需之费,载此明文,庶免棼纠。

第四款 一、续增条约画押之日,大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为通商之埠,凡有民人等至此居住贸易,均照经准各条所开各口章程比例,画一无别。

第五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 年)定约互换以后,大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各省督抚大吏,以凡有华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国所属各处,或在外洋别地承工,俱准与民立约为凭,无论单身或愿携带家属一并赴通商各口,下英国船只,毫无禁阻。该省大吏亦宜时与大钦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会定章程,为保全前项华工之意。

第六款 一、前据本年二月二十八日(1860 年 8 月 20 日)大广总督劳崇光,将粤东九龙司地方一区,交与大驻扎省暂充法总局正使功赐三等宝星巴夏礼代国立批永租在案,兹大大皇帘定即将该地界付与大大君主并历后嗣,并归香港界内,以期该港埠面管辖所及庶保无事。其批作为废纸外,其有该地民自称业户,应由彼此两国各派委员会勘查明, 果为该户本业,嗣后倘遇势必令迁别地,大英国无不公当赔补。

第七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 年)所定原约,除现定续约或有更张外,其余各节,俟互换之后,无不尅日尽行,毫无出入。今定续约,均应自画押之日为始,即行照办,两国毋须另行御笔批准,惟当视与原约无异,

一体遵守。

第八款 一、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 年)原约在京互换之日,大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谕京外各省督抚大吏,将此原约及续约各条发钞给阅,并令刊刻悬布通衢,咸使知悉。

第九款 一、续增条约一经盖印画押,戊午年(咸丰八年,1858 年)和约亦已互换,须俟续约第八款内载大大皇帝允降谕旨奉到,业皆宣布,所有英国舟山屯兵立当出境,京外大军即应启程前赴津城,并大沽炮台登州北海广东省城等处,俟续约第三款所载赔项八百万两总数交完,方能回国, 抑或早退,总候大大君主谕旨施行。

以上各条又续增条约,现下大各大臣同在京都礼部衙门盖印画押以昭信守。

清咸丰十年九月十一日

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海关中外条约,第 1 卷,页 430—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