捻军行军条例
盟主张酌议行军例,开列於左: 一、兵到之处,污淫妇女立斩。一、强奸幼童立斩。
一、掳掠妇女幼童,隐藏不献者立斩。一、不遵号令约束者斩。
一、小卒无理持械敢拒首领者斩。
一、临阵时故意漏下,支吾打粮,私自下乡找寻财物,淫人妇女者斩。一、无号令私自打粮者斩。
一、对敌时私自逃走者斩。
一、起身听三声号炮齐集;未放炮而先行(者)斩,既放炮而後行者斩。一、营中私自放火者斩。
一、行路时故意下路者斩。
一、行路各守分队炮车,先行後行者杖四十。
一、扎下营盘,外更、门更,排班轮流;有误更者杖四十。一、营中无故伤人命者一命一抵。
一、借宿朋友家,本宅非吃食物件妄取一物,杖四十。一、私造谣言者斩。
一、虚报军情,酌议定罪。一、守营妄动者斩。
一、打胜仗得枪炮子药,分派公用:私为已有者,酌律定罪。
——中国近代史史料抬零。载进步日报,1951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