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把健全法规、严惩腐败作为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的关键。

一手抓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一手抓打击贪污盗窃等经济犯罪是中国共产党的成功经验,也是毛泽东、邓小平的一贯思想。邓小平认为解决党内不正之风,既要解决思想问题,更要解决制度问题。因而在实践中我们党制定了一系列惩治贪污与经济犯罪的条例,并依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惩处。早在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制定了反对和惩治党员贪污的条例;1933 年苏维埃政权建立后,苏维埃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了由毛泽东主席、项英副主席签署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其中规定贪污公款在 300 元至 500

元之间者,处以 2 年以上 5 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 500 元以上者,处以死刑,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浪费而使国家蒙受损失者,一方面依照财政条例进行罚款,一方面视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职以至 1 个月以上 3 年以下不等的监禁。陕甘宁政府时期各项法令、法规进一步健全,《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都把公正廉洁、奉公守法、不贪污、不受贿、不赌博、不腐化、不堕落作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1939 年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规定对贪污数目在 1000 元、500 元、100 元以上者和 100 元以下者,分别处以死刑、有期徒刑或苦役。建国初期,面对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攻击,党领导开展了“三反”、“五反” 运动,运动中政务院连续发布了《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据法量刑,在十余万贪污分子中,判处徒刑的共 9942 人,判处无期徒刑的 67

人,判处死刑的 42 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9 人。这些条例和法令对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防止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起了长远的积极作用。历史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后,根据以上历史经验,党多次制定了有关惩治贪污、盗窃等经济犯罪的专门法令,多次在经济领域打击犯罪活动,从党和政府机关中清除了一批腐化堕落分子。据统计,为纠正不正之风,只就中央下达的带有法规性质的文件来看,从 1980 年 2 月公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算起,至 1991 年底,就有 100 多件。1992 年,国家有关方面又发布了 36 个不准用公款吃喝的文件,这时端正党风、惩治腐败起了好的作用。当前的问题是要继续健全必要的法规,建立有利于人民监督的有效制度和防范以权谋私及腐败现象的约束机制,进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建立有关贪污、贿赂调查的专门机构等等。一方面改变当前法律滞后的状况,一方面要坚决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枉法现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这是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的物质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