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共关系协会(PRSA)职业规范守则

一、各会员都应对其目前及以往的客户、雇主、其他会员和公众持公正态度。二、各会员的职业行为都应符合公众利益。三、各会员都应坚守社会公认的准确、真实与品味高尚的标准。四、除非在充分说明真相后取得有关各方面同意,各会员不得为互相冲突或竞争的利益工作。五、各会员应维护目前及以往所有客户或雇主的信赖,不接受任何利用此种信赖或含有泄密因而可能危及这些客户或雇主的业务。六、各会员不能参与有意败坏公众传播渠道诚实性的活动。七、各会员不得故意散播虚假或欺骗性讯息,并有责任努力防止这种讯息的散播。八、各会员不得利用任何组织,声称为某已知的

事业服务而实际上却为某不可告人的目的或某会员、客户、雇主的私人利益服务。九、各会员不得故意损害其他会员的职业信誉和活动。但如果某会员掌握其他会员不道德的、不法的或不公正的、包括违背本规则的行为的证据, 应据章程前言第 8 条向本会提供情况。十、各会员不得应用任何损害其他会员的客户、雇主或其产品、事业、服务声誉的伎俩。十一、在向客户或雇主提供服务时,各会员在未充分说明情况取得有关各方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因这种服务与其他方面有关而接受任何其他人给予的服务费、佣金或其他报酬。十二、各成员不得向预期的客户或雇主提出按特殊情况收取费用或报酬; 也不能签订这种性质的收费合同。十三、各成员不得侵夺任何其他成员的受雇机会,除非双方都认为两人同时受雇并不存在冲突,而且都考虑过双方的协约。十四、如果发现继续受雇于某组织会造成违背这个规则的行为,会员就应尽快与该组织脱离关系。十五、除非经陪审员同意,如因实行本规则需要某会员出庭作证,必须出庭。十六、各会员应通力合作以维护实行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