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组织的主体资格

  1. 联营组织的合法资格

联营合同主体之间达成协议后,必须经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注册。属于新建立的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半紧密型或松散型的经济联合组织,根据其协议和合同的期限,经核准后颁发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

联合各方签署的协议和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联合组织拥有的资金、设备、物资、利息、利润、产品和外汇留成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

  1. 联合组织章程

联合组织章程是联合组织的基本准则,联合各方在签订合同后,协商制

定章程。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名称和地址;

  2. 经营宗旨;

  3. 联合成员的名称及其经济性质;

  4. 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5. 联合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6. 利润分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方案;

  7.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8. 参加和退出的条件及手续;

  9. 领导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决策程序,主要领导成员的任期;

  10. 章程修改程序;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3.联合各方纠纷的解决

联合各方通过联营合同建立起来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未经协商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联合各方如有不履行章程、合同和协议或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时,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调解不了的,在省范围内的由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跨省、跨部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属于经济合同方面的,可依法由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