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供用电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电力,是供电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向用电方保证供给的,用电方所耗用的电。

  1. 电量

电量是确定用电方耗用电力的数量指标,是用电方在一定时间内,根据供电部门的计划供应所允许消耗的电能。电量一般以千瓦小时表示,通常称为“度”。

  1. 供电质量

供电质量是指供电的电压与频率是否相符、电力供应时间是否具有可靠保证的程度。供电质量标准,国家有具体规定。凡供电频率超过规定允许的偏差或电压超过规定的变动幅度,都应认为是供电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

我国规定的供电频率的偏差是:电网容量在 300 万千瓦以上者,为士 0.2

赫;电网容量在 300 万千瓦以下者,为士 0.5 赫。

供用到户的供电电压的变动幅度是:35 千伏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力额定电压的士 5%;10 千伏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 为额定电压的士 7%;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的十 5%、一 1O%。

  1. 用电时间

用电时间是指使用电力的起止时间。为了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开始和结止用电时间。

  1. 电价

电价是用户按照用电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供电局所支付的电费。供用电合同应明确规定电价类别,不同类别的电价,有不同的标准。工业用电、农业用电、生活用电等其电价标准备不一样。用户可以按照不同类别缴纳电费。供电部门不得擅自抬高或降低电价。电费的收取,国家允许供电部门委托银行、信用社托收或代收。

  1. 违约责任

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供用电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严重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1. 奖惩条款

对于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表现好的单位,可予以鼓励;对超计划用电、浪费电力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