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怎样订立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方与保险方,以特定的财产和利益实行保险,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对特定的财产和利益申请保险的一方, 称为投保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称为保险方。

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称为保险人)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或者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方向保险方申请订立保险合同,交纳保险费用。

财产保险的保险方,是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支付保险金的人。

根据《经济合同法》和《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保险合同的保险方,一般是指特定的保险机构。在我国,专门经营国内财产保险业务的特定保险机构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各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级保险机构是当地人民银行领导下的独立核算企业,受人民银行和上级保险公司的双重领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国内保险业务。投保方则可以是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2.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附有条件的法律行为。所谓附有条件是指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生效,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投保方交纳了保险费用,

    在保险期限和在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方与投保方之间才产生经济赔偿的权利和义务。

  3. 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本身无关。财产保险事故的发生,既不是保险方的过错,也不是投保方的责任,而是由于客观外界的因素所致。

  4.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确定性。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保险机构事先法定的保险条款签订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均不得变更或修改原条款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