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

  1. 国际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国际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处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1. 租赁专业公司。如美国租赁公司、日本租赁股份公司(株式会社)、中国租赁公司等。

  2. 制造厂商。这是指制造商品的工厂或企业。制造厂商可以下设租赁部门,但对外参加活动是制造商。也可以下设租赁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如德国的“大众汽车公司”,日本的“丰田汽车公司”等。

  3. 银行或保险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既可以“借贷人”的身份,向出租人一方提供信贷,获取利润;也可以成立自己的租赁公司,独立开展租赁活动。

  4. 推销商或经销商。一个国家经销商品的公司或出口公司,有时也以出租人的身份经营租赁业务。如意大利的菲亚特汽车公司在英国就出租拖拉机和摩托载重车等。

  5. 制造商或租赁公司与银行联合组成租赁联营组织。如

    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与银行联合经营计算机租赁中心。

  6. 国际性的租赁垄断组织。

  7. 从事租赁业务的商业经纪人。经纪人代表出租方或承租方与对方磋商租赁条件,促成交易,从中收取手续费。

由于国际租赁合同涉及面广,种类较多,故其主体资格除出租方和承租方外,还有其他关系人。

  1. 国际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客体

国际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国际租赁的对象或标的。

国际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有形的物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目前国际租赁中主要是以动产为对象。包括:

机械,如纺织机械、农业机械和各种计算机等。

设备,如各种成套设备、生产线,建筑设备,采矿、炼油、钻井、机场、码头、港口设备等。

运输工具,如汽车、飞机、船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