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的基本特征

  1. 合同的标的(电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所谓特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电力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 但又是客观存在,并能发挥出一定效能的无形物质;第二,电力是随生产随使用,供用同时生产的一种特殊的供应合同的标的。

  1. 供用电合同的供电方只能是特定的供电部门

在我国,电力的供应是由国家规定的特定供电部门(供电局)统一供应的,其他任何部门不负有专门供电的任务,无权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所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与用户签订用电合同,未受供电局的委托,任何用户也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力。

  1. 供用电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

供用电双方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后,建立起来的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也具有相对稳定性,所以,供用电合同是一种长期的供应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