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

财产保险是保险中的一个险种。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 2 条规定: “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本条例所指的财产保险”是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合同中列举的财产保险,是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存在于固定地点、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财产保险种类的多样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的多样性。

  1. 财产保险(狭义)

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方自有的或代为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与其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如企业或家庭财产的保险。

  1. 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投保方以农作物、牲畜、家禽等为标的,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农作物的歉收、损毁和牲畜死亡等损失,需要由保险方给予补偿的保险。

  1.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属于无形财产的一种险。是以投保方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又分为船舶碰撞责任险、汽车责任险等需要由保险方承担责任的险。

  1. 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保险方为投保方与他人签订合同时的行为提供信用保证的一种险。当投保方违约时,由保险方代替投保方向权利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保险方代投保方赔偿后,保险方有权向投保方追偿。

  1.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也称商业信用保险,是指保险方承保投保方的信用,当投保方

(债务人)不能清偿或不去履行合同而使债权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目前,我国所开展的财产保险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海上保险、运输保险、火灾保险、灾后损失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盗窃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等。均有与之相适应的各类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