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的程序
联营合同的成立,除必须遵循经济合同的一般程序外,还有其特殊的要求。在实践中,签订联营合同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 寻找对象和了解对象阶段
企业为了搞活经济,实现某种经济联合,首先要寻找对象,其方法可以由中间人介绍,从中穿针引线,充当“红娘”;可以直接向对方发出要约, 主动提出联营的愿望和要求;也可能对方主动上门,自愿协商等等。总之, 必须首先寻找对象。
寻找对象的方式,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信、函件、电报、电话等方式发生联系。
在选择满意对象过程中,为了稳妥起见,应该尽量了解对方,做到胸中有数。主要应了解对方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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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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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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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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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技术、原材料供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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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银行资信证明、专利证明、注册商标证明等。
- 确定对象和意向性洽商阶段
在了解对象的基础上,应加以选择,经过优先和权衡利弊后,慎重地确定对象。在确定对象以后进行洽谈,初步签订意向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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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感兴趣的项目或产品是否愿意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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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大小及今后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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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状况的估价等。意向书一般比较原则,不涉及具体问题,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阶段
意向书签订后,联营各方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待审核批准后,联营各方再进行实质性谈判。
项目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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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性质和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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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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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的基本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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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总额及其筹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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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济、市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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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状况及其他有关附件等。可行性报告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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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的基本情况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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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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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供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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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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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设备的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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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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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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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的综合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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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概算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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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及其附件等。4.实质性谈判
联营各方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要认真组织力量进行实质性问题的谈判,这是联营的关键性阶段。为了组织好谈判,必须选择各方面有关人员参加,组织谈判小组。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工程师、会计师、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必要时,还可以请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计委、经委、科委、建委、环保、财政、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人员参加。谈判时, 就协议或合同的全部内容进行充分的、广泛的讨论。对于联营的有关文件(协议书、合同书、章程)可以事先委托一方或多方派人共同草拟出来,谈判开始后,则主要是对协议、合同、章程的具体条款进一步取得一致意见,并达成协议。
5.签字、盖章与生效
通过实质性谈判,形成共同协议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承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需要报经各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须在审核批准后生效。愿意鉴证或公证的,可到合同管理机关或公证机关分别办理鉴证或公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