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的基本原则

签订联营合同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的原则

平等自愿是企业联营的基础和前提。

平等是指联合各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无论大厂还是小厂,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无论是中央所属企业还是乡镇企业,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自愿是指参加联营各方在是否联营,在什么问题上联营,采用什么方式联营等问题上,都要根据各自发展生产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发挥自己优势的条件下,自觉自愿地而不是行政命令地强制联合,不得搞“拉郎配”。联合应当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以自下而上为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组织联合,一定要从生产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坚持自愿原则,不能用行政命令强行组织。”我国《经济合同法》第 5 条也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除包括自愿参加联合以外,还包括自愿退出的自由,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享有自愿退出的权利。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应该积极支持和鼓励经济联

合,尊重企业自主权。要注意防止采用行政命令办法拼凑各种所谓联合组织。同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经济联合的领导,宏观指导和微观自愿相结合。

  1. 互利互惠的原则

互利互惠是指联营组织各成员单位之间,根据所提供的条件,包括:资金、原料、技术、劳动、场地、设备、设施等确定分享经营成果(利润或产

品)的经济实惠。联营必须照顾各方的经济利益。互利互惠是联营成败的关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组织联合要平等互利,照顾各方的经济利益。”我国经济合同法也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允许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贯彻互利互惠的原则,应处理好以下关系:

  1. 主体厂与配套厂的关系。在联营中要积极扶植配套的发展,充分注意配套厂的经济利益。配套厂也应该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不要依赖主体厂。

  2. 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联营各方既要考虑眼前困难,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目标,增强联合组织内部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活力。

  3. 正确处理地方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经济联合组织和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主体,应在当地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然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营各方按照协议规定分配利润,在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从而充分照顾地方的利益。

  1. 合法的原则

指联营主体在签订和履行联营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国家计划要求。从签订联营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到履行方式, 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