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租赁的种类

1.根据租赁期限长短,可以分为短期租赁、中期租赁和长期祖赁短期租赁,一般是指 1 年以下的租赁,少则可至几小时的“出租”或“暂租”的租

赁。中期租赁,一般是指 1 年至 3 年期间的租赁。长期租赁,一般是指 3 年

以上,以至于长达 20 年的租赁。2.根据租赁业务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

  1. 专业租赁(经营租赁)或业务租赁(作业租赁)。这种租赁一般适用于期限较短,技术发展迅速的商品,如电子计算机等。租赁结束,租赁物可以退回出租方,也可以续协商出租条件。

  2. 服务型租赁。这种租赁一般是指中期租赁。出租方除租赁财物外,

    还负责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提供原料、燃料、部件和负责培训技术人员。在合同到期前,承租方有权书面通知出租方取消合同,退还租赁物。

  3. 金融租赁(资金租赁)。金融租赁也叫融通资金租赁,这种租赁适用于长期租赁形式,以租赁机器、设备为主。出租方从银行获得贷款,然后

向承租方出租机器、设备。出租方再从租金中收回垫付的全部资本。

如果出租方不是制造商,则可用银行贷款与制造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设备,然后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把设备租赁给承租方。

在这种租赁中通常由承租方自己负责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1. 信贷租赁。信贷租赁也称平衡租赁或辛迪加租赁。

这种租赁是由出租人(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或交通工具所需资金的20—40%,其余的 60—80%资金,由其他银行或财团借贷。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所有。这种方式适用于大型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

  1. 杠杆租赁。杠杆租赁也称代偿贷款租赁,也就是抵押贷款租赁。这种方式是由租赁公司为解决资金不足而向银行或保险公司贷款,购买设备作为租赁物品,承租方向银行或保险公司按期支付租金,以代替祖赁公司偿还贷款,而租赁公司则从中收取佣金。这种方式适用于祖赁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

  2. 综合租赁。综合性租赁是指租赁与其他贸易方式相结合的租赁。具体包括:

①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的综合租赁。即由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某种租赁物,由承租人用租赁物所生产的产品来偿还租金。

②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的综合租赁。即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机器、设备,承租方的产品由出租方负责包销,出租方从包销价格中收取佣金。

  1. 售出与回租租赁。售出与回租租赁是指制造厂商先把自己生产出来的机器、设备出卖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以后,再以出租人的身份将机器、设备租赁给生产该机器、设备的制造厂商,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厂商向出租方再分期交付租金。

  2. 转租。承租方经出租方的同意后,也可以将租赁的机器、设备转租给分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