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合同的基本原则

  1. 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平等,是指承、发包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在签订企业承包经营活动中, 发包方与承包方都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参加的,因此,双方必须贯彻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承担义务也必须享受权利。

自愿,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自愿地真实地反映自己一方的意志,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不能以大压小,以上压下,以强压弱,不能把一方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强迫对方签订有损于其合法权益的合同,必须反复进行磋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使双方真实意思得到体现。

  1. 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三者利益的原则

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三者利益主要是指三者之间的物质利益。

首先要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这一关系的原则就是“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分成、欠收自补”的原则,保证上交国家的税利,使整体利益得到实现。

企业利益与企业经营的效益挂钩,把经营者的利益同企业经营好坏紧密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使企业内部责权利相结合, 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从合同的内容到合同的形式,从合同程序到合同的手续,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或双方违背这一原则,合同应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