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的鉴证了

□合同鉴证的概念

合同的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 审查、核实、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制度,也是对合同的一种行政管理办法。

鉴证,我国早在 50 年代就开始了。当时,对某些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如棉花收购合同,就实行过鉴证。1956 年以前,对私人工商业,如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合同,也实行过鉴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鉴证工作当作加强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并把其作为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其基本出发点在于,便于对合同的监督履行,以及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最大限度地使合同建立在比较可靠而又易于履行的基础之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的原则。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合同的鉴证没有统一规定。1979 年 8 月 8 日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三项中规定:“合同鉴证,目前暂不做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合同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在后来的试点工作中,各省、市、自治区的作法不尽相同。1982 年7 月 1 日开始实施合同法,对合同的鉴证工作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85 年

8 月 1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合同鉴证的暂行规定》第二项规定: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鉴证是对合同实行管理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由于合同面广、量大、复杂,就全国来说,每年有几亿份合同,如果作出必须全部实行鉴证的统一规定,是不可能的。合同的鉴证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其本身的工作人员和他的工作任务来说,也是难于完成这个任务的。究竟是否需要鉴证?哪一类合同需要鉴证?多大的标的需要鉴证?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鉴证等等,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愿进行。此外,当事人一方提出需要鉴证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的合同要求鉴证的,应该进行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