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怎样订立联营合同

□联营合同的概念

联营合同是指两个以上联营各方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共同投资、联合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和债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联营合同除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联营合同主体的广泛性

横向经济联合,由于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所以,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与个体工商业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之间,都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签订联营合同。联营合同不仅是双方的,而且是多方的,如“西南化工联合经营公司”就是由西南三省(四川、云南、贵州)、五市(成都市、昆明市、贵阳市、重庆市、自贡市)化工厅、局和化工部在西南大区的部分重点企业联合建立起来的经济联合群体;“金宁元器件联合开发公司”是由江苏、浙江、江西、山东四省 15 家磁性元器件厂和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分公司等 17 个成员单位自愿联合建立起来的。联营合同与其他经济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联营合同主体具有广泛性。

  1. 联营合同的多样性

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提倡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为龙头进行组织。组织形式可以是原材料生产与加工企业之间的联合;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的联合;民用与军工企业之间的联合;工、农、商、贸企业之间联合以及铁路、公路、水运、民航企业之间的联合;也可以是本地区、本行业内部的联合和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从其法律地位来说,联合可以是紧密型的、半紧密型的,也可以是松散型的。联合的方式可以是合资经营、合作生产、来料加工、技术合作、补偿贸易等方式的联合。联营合同主体和联营内容的广泛性产生了联合经营合同形式的多样性。

  1. 联营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联营合同各方经济意向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组织好生产经营,增加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因此,合同主体各方,即享受经济权利也承担经济义务,权利和义务即是一致的,又是平行的,但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合同主体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表现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

  1. 联营合同的长期性

联营合同种类中,无论是合资经营,还是合作生产、来料加工、技术合作、补偿贸易等合同,在短时期内是不能实现经济目的的。一般均需在 3 年以上,有些合同需要 10 几年、20 几年时间。联营合同主体之间建立起来的

经济法律关系相对来说,是比较稳定的,因此,联营合同一般具有长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