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业主)与派遣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对外劳务合同中,一方为业主(承包商),另一方为派遣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应履行的义务,正是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
1.业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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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必须在人员派遣前一至两个月内,向派遣方发出通知,明确指定到达现场的日期,并保证派遣人员按时获得签证,居留证和工作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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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必须提供派遣人员的住房,家具及盥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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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必须提供办公房间和办公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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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必须保证在场工作期间免费提供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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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保证安全,防止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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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对派遣人员的操作应给予技术上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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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承担由于自己的过失或违法或指挥错误而给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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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承担以下差旅费用:
①派遣人员从其本国到工作现场的往返航空经济舱的旅费及有关合同所要求私人物品、仪器和工具的运费、关税和保险费等。我国对派遣人员私人物品的超重限制在 10—20 公斤,超重费由业主承担。
②与合同有关的差旅费。
③在业主不提供免费交通的情况下,由于条件所限,业主应负责往返工地、工作现场及工作现场与进膳地之间的交通费用。
④业主应按合同规定负责派遣人员探视休假的往返旅费。2.派遣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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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方在派出人员前一个月必须向业主提交派遣人员姓名、出生年、月、日、工种、护照号码及办理派往工作所在国入境手续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办理派遣人员所在国的出入境手续和过境手续并承担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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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方必须及时通知业主关于派遣人员的出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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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方因工作疏忽而未选择合适派遣人员或未按时提供派遣人员时,应承担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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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方有监督、检查派遣人员、工作情况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