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特征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除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有以下基本特征: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是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为了完成特定的工程建设任务而签订的合同。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来说,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的基本建设专业组织。必须具备必要的人力、技术力量、机械设备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等条件。勘察设计部门还必须持有勘察设计证书。只有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有资格成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对外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 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基本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内外协作配合环节多,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一个大中型建设项目,从提出建设项目到建成交付使用,一般需要经过以下严密程序:
-
提出建设项目;
-
根据发展国民经济长远规划编制计划任务书;
-
选定建设地点;
-
进行勘察设计;
-
初步设计的批准,列入国家年度计划;
-
进行施工准备;
-
计划安排;
-
组织施工;
-
进行生产准备;
-
工程竣工,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
上述法定程序,既是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又是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 主体之间具有严密的协作性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涉及面比较广泛,往往需要由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运输等各个部门的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各部门、各环节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期限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和完成的期限。因此,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体之间必须树立一盘棋的思想, 发扬互助协作,紧密配合的大协作精神,共同完成施工任务。
此外,一项建设工程,有时需要几个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由一个施工单位签订总包合同,然后,施工单位再与勘察、设计、安装、物资供应、交通运输等部门签订分包合同。各个分包单位必须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负责。总包与分包之间,分包与分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各单位之间只有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保证整个工程项目的完成。否则,主体之间应负连带责任。
- 必须接受专业银行的监督
中国建设银行是国家专业银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接受国家监督,由中国建设银行实施监督权。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需要将合同副本送交中国建设银行。属于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依照法定程序由建设银行拨款;属于由银行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银行依照法定程序贷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经济往来一律实行转帐结算。建设银行通过拨款、贷款和结算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投资、工程造价、工程进度、费率标准以及合同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发挥其分工协作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保证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