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是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我国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否则,无权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但在实践中,也包括有个人和合伙。

发包方作为国家机构,具体作法各地不大一致。有的地方是指企业主管部门,有的地方加有财政部门,有的地方还加有银行等。由于情况复杂,所以很难从法律上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都以一个或确定几个部门作为发包方,为此,在《条例》中对发包方原则上确定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

由有关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发包方比较合适,是因为各类企业都有自己的业务主管部门。这些主管部门,一方面实行监督所属企业正确执行国家政策的职责;同时他们还负有管理所属企业的生产计划、人事安排、劳动用工等项工作。这是其他部门所代替不了的。为此,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做为发包方是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

对于承包方主体,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为了引入竞争机制, 承包主体应该包括个人或集体(若干人组成的集团);有人认为承包方应该是企业。按照“条例”的规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应该是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本身。至于引入竞争机制选择企业经营者的问题,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来选择经营者也就是选择承包方的代表,而不是承包方本身。由承包方代表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但应该注意的是:通常所说的“个人承包”, “集体承包”的说法是不确切的,也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

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承包经营者个人。承包方的主体与经营者是不相同的两个概念。

承包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对企业承担实现经营目标、对职工承担提高生活水平的责任。

经营者也可以聘任若干助手,组成经营集团。经营者本人和经营集团成员,都可以列为经营者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