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什么形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法国法律规定对于商事合同采用不要式合同,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 任何一种证据方式都可以使用。而德国法律规定,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 要式合同只是例外情况。目前,欧洲各国及日本等国家法律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还有些国家(如美国)法律规定,某些合同,特别是超过一定金额(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凡价金超过 500 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其作用是:

  1.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合同是否有效的要件。当事人双方应该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采用了口头方式,即使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2. 以法定的书面形式作为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双方采用了口头方式,而没有采用法定的书面方式,该口头合同在法律上仍然属于有效成立,只是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当然也有例外情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规定不加限制。当事人无论是采用口头方式还是书面方式,都不影响合同效力,也不影响作为证据的效力。

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和考虑到某些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同现状,允许缔约国对此提出声明,予以保留。如果订约当事人任何一方营业所处于作出保留声明的缔约国内,则不予适用该“公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