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程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一般包括:询价、发盘、还盘和接受等程序。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合同订立的基本环节。

1.发盘(Offer)

  1. 发盘含义。发盘又称发价、报价、报盘,法律上又称要约。发盘是指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的十分确定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并表示一旦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一般是由卖方主动或应买方询价,卖方通过函电或口头、电话、电传等形式发出的订约表示。有时,买方也可以主动向卖方通过函电、口头或寄送订约等形式向卖方发出,对买方此举,称为递盘。

  1. 发盘的构成。发盘能否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约束性。发盘人必须明确表示,一旦发盘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即受约束。如果买方的建议附有保留条件,就表明没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这种附有条件的“发盘”,称为邀请发盘。

②确定性。发盘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不能含混不清。因此,发盘必须列明品名、价格、数量或决定价格或数量的方法等主要条件。

③特定性。发盘必须向特定的发盘人发出。

  1. 发盘的方式。在涉外经济实践中,我国一般采用实盘和虚盘两种形式。

①实盘(FirmOffer)。实盘是指发盘人在发盘后的规定期限内对其发盘内容不得撤销或修改,一经受盘人在有效期内无条件地接受,交易即告达成, 合同即告成立。实盘是一种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的表现形式。采用实盘形式时,一般要求明确规定有效期限,如“本发盘须于 5 月 1 日复到我处有效,

以北京时间为准”或“本要约须于 7 月 15 日复到我处,以我方时间为准”。这一实盘表示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在此期限内不得随意撤回和修改。受盘人的承诺通知必须在北京时间 5 月 1 日前(或我方时间 7 月 15 日)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地为发盘人所在地。

②虚盘。虚盘是一种不规定有效期限,但附有保留条件,愿意与受盘人在一定条件下达成交易的发盘表示。如“我报价以我最后确认为准(或以未先售出为准)大豆 600 吨,每吨 250 美元 G.I.F.新加坡,9 月 8 日装船。”

虚盘一般被用来试探行情或对方诚意,或作为吸引对方递盘的一种手

段。

③还盘。还盘是指受盘人对发盘人所提的条件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受盘人自己修改意见或条件的意思表示。还盘一方面是对原发盘的拒绝, 一经还盘,原发盘即行失效;另一方面又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的反盘,如果原发盘人无条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比如受盘人答复:“你 7 月 27 日电悉,

大米我接受 250 美元一公吨,数量 5000 公吨,限 8 月 10 日电复。” 2.接受(Acceptance)

接受是指受盘人向发盘人作出的同意发盘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称为承诺。

承诺可以用函电、口头作出表示,也可以用行动,如在发盘有效期内以交货或开出信用证表示。

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 必须同意发盘人的全部条件;

  3. 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

  4. 传递方式必须符合发盘要求。

接受与合同生效时间有着密切关系。世界各国对接受生效的时间均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规定了接受通知在送达发盘人时生效的原则。鉴于此,在发盘中应明确规定有效期和接受生效的时间和地点。如“复到我处有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