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关的管辖

公证机关的管辖范围,主要有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

  1. 地域管辖是指公证事务一般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2. 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管辖。这种协议是有关公证处之间的协议(有关公证处根据便民原则协商解决的协议),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3. 指定管辖是指某项公证事务,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某一个公证处办理,称为指定管辖。它是在公证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产生的。

  4. 特殊管辖是指在某些特定场所,公证机关不可能在那里行使公证职能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由某些单位,某些个人代行公证职能所进行的公证证明。其效力与公证机关所作的公证文书相同。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商品检验证明;专利局的商标注册证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