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租赁合同的内容

国际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名称、国别、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职务。

  2. 合同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牌号及数量和交货期限。

  3. 租赁费及租赁费的支付办法。

  4. 租赁期限:一般为 2—3 年,最长为 4—8

    年。具体时间应根据用户的资金计划、设备使用时间和寿命长短以及租赁公司资金条件来决定。

  5. 结汇货币:用什么货币结算由双方协定,一般以美元结算。

  6. 租赁开始日期:租赁物的起租日期应以承租方向租赁公司签发租赁物的接受证书之日算起。

  7. 租赁物的保养和维修:一般来说,在“湿租”的情况下,租赁物的保养和维修由出租方负责。在“干租”的条件下,保养和维修可以做不同的规定:

①负责保修的租赁。即出租方除提供租赁物品外,还必须负责保养、维

修并支付有关费用。

②纯租赁。即出租方只承担提供租赁物品的责任,不负责保养和维修的责任,一切保养和维修,由承租方负责,并支付有关费用。

  1. 交货地点:合同应明确规定如果是“离岸价格”条件(FOB)由何处出口;如果是到岸价格条件(CIF

    或 CFR)在哪里交货。

  2. 保证、担保与保险:保证是指出租方必须保证他所出租的租赁物品不是陈旧的,其质量合格;否则,应及时调换、赔偿损失。并且,承租方有权中止合同。担保是指为了担保承租方按时交付租赁费,出租方要求承租方的银行开出保证函。

租赁物的保险应由承租方负担。

  1. 租赁物的毁损:租赁物在租赁有效期间,因承租方的过失导致租赁物毁损时,均由承租方承担责任;如无法修复,则由承租方赔偿全部损失;

    非因承租方的过失,则应由出租方负责。

  2. 租赁合同的终止:承租方如果不能按期支付有关费用,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从租赁合同终止日至原定租期的剩余租赁费。如果承租方不能承担上述任务,应按出租方的要求将租赁物运往出租方指定的地点,而自己承担一切有关费用。

  3.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国际租赁合同期满后,对于租赁物的处理应在合同中予以规定,或由承租方以调整后的租赁费继续租赁;或由出租方收回;或由承租方以低价收购。在得到出租方的同意后,承租方也可以转售,并可以从中取得一定比例售货款作为租金的回扣。

除上述内容以外,还应包括违约和赔偿条款、特别保留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