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条件和原则

  1. 借款合同的条件

借款方向银行或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借款方必须具有签订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

  2. 借款方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为贷款的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或财产。

  3. 借款方不完全具备一定比例资金或财产,但又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款时,也可以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担保,经贷款方同意,并报经贷款方上级批准,方可借款。

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代偿借款的财产。在借款方不能履行合同时,由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1. 借款合同的原则
  1. 物资保证和按期归还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对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物资保证原则、按期归还的原则。

物资保证原则。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具有与贷款数额相适应的,

适销适用的物资和财产作为物质保证。如果借款方不完全具备上述物质条 件,可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否则,银行将不予签订借款合同。

按期归还原则。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归还期限偿还贷款。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归还时,借款方在征得贷款方同意后,可以办理延期手续。

  1. 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的原则。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基本精神,是指对于执行合同好、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好、信用好的企业,

    给予优惠条件、实行优先贷款的鼓励政策;对于经营管理混乱、不按照合同办事,不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差、计划外亏损的企业,国家实行限制贷款、停发贷款以至扣收已占用贷款的政策。

以销定贷的精神是指对适销对路,市场需要的产品,国家给予支持,按照国家计划和销售状况给予贷款。

  1. 贷款监督和贷款制裁的原则。贷款方发放贷款,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制度。贷款方应该了解借款方资信情况、物资库存等情况,了解有关报表、合同和其他资料,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借款方如果不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或违反国家法律和财经纪律,贷款方有权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法规和合同规定对借款方予以信贷制裁。制裁方法主要有:

①提高过期贷款利率;②加收贷款罚息;③提前收回一部或全部贷款;④停止发放新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