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怎样订立对外劳务合作合同

□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概念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由我国提供劳务人员,按照合同规定与外国业主或承包商之间通过转移劳动力而实现相互合作的一种对外经济贸易形式。

在国外进行劳务合作又称“国际劳务合作”,包括承包各类工程的劳务合作和单纯提供劳务的合作。向国外某项工程、某个专门的部门或行业提供工程设计人员、专家施工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管理人员、服务人员, 代培技术人员,提供教师、厨师、会计师、烹饪技师、各种顾问等到外国进行技术服务和劳动服务的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对外劳务合作以出卖劳动力为合作的标的

对外劳务的提供,有的是通过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体现的,有的是通过某种劳动服务体现出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但无论哪种表现形式,其标的都是一种劳动力。

  1. 对外劳务合作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对外出口劳动力是通过两种形式进行的,一种是通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合同,组织成批劳动力出口;另一种是通过私人关系提供特殊劳务。通过合作合同组织劳务出口时,其中方主体是法人。通过私人关系进行劳务输出时, 中方主体是自然人。目前对外劳务合作主要是前者。

  1. 对外劳务合作一般是与国际工程承包联系在一起的

为了完成某项建筑工程任务,就需要派出工程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等。因此,必然涉及到劳务输出。劳务输出是国际工程承包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外劳务合同是一国公司、企业与劳务进口国的主管机关、公司、企业之间,为了向劳务进口国的某项工程、行业、企业或公司提供劳力活动而由双方签订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