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除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特别要求当事人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投保方对于投保财产的具体情况,危险情况等事实,实事求是地提供,不得隐瞒和欺骗。《经济合同法》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投保方对被保险的财产发现有危险情况,不采取措施消除,由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1. 保险利益的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于他所投保的财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方对此应当履行赔偿损失的责任。法律不

允许使用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的标的申请投保,投保必须贯彻保险利益的原则。

  1. 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

实际损失是指投保人实际受到的经济损失。实际损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投保方所取得的赔偿金额应与投保方实际遭到的损失基本相同,而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

  2. 如果投保方的实际损失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方在赔偿投保方损失后,投保方应将向第三方请求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方,由保险方代投保方向第三方追偿;

  3. 在保险方尚未取得保险赔偿以前,投保方不得豁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否则,投保方也随之丧失取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如果投保方在从保险方获得保险赔偿后豁免了侵权人的责任,使保险方丧失了代位权,则保险方有权追回己支付给投保方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