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

  1. 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在存续期间,出租方只能转移财产的使用权,

    不转移所有权。也就是说,承租方从出租方所取得的只是对财产(租赁物) 的临时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租赁物的权利。

  2. 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流通的特定物。如交通运输中的车辆、飞机、船只、电子计算机;工农业产品中的机械设备和一些日用品等,都可以作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但是,武器、弹药、军事设施、土地、矿藏、水流等,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不能成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进入流通领域。

  3. 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必须是不易损坏,不易消耗和不易腐烂并能较长时间保存的物。《财产租赁合同条例》规定:租赁届满,承租方必须将原租赁物完好地返还给出租方,所以,租赁物不得是易耗、易腐和容易损坏的物。

  4. 财产租赁合同标的,必须是属于出租方自己所有或有权经营管理的财产。出租方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仅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且对自己的财产还有处分的权利。出租自己的财产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利。对财产的处分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不具有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具有出租该项特定财产的权利,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对外签订财产租赁合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租赁业务又有了新的发展。由于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企业虽然对依法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具有所有权,但在法律、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有权根据国家授权出租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为此,企业所经营管理的财产可以成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

现代租赁关系是以金融信贷和物质信贷相结合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 出租方根据承祖方的需要为其筹集资金,购买租赁物(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和技术),出租给承租方使用。在承租期内,承祖人享有使用权,并以租金的形式,分期分批地向出租方交付租金。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可以“名义货价” 或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租赁物,将祖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所有。承租方也可以续租或退还租赁物。

现代租赁关系具有其新的特点:

  1. 既借钱,又借物,以分期偿还租金的方式借物还钱;

  2. 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祖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使用权归承租

方,但承祖方负有维修、保养和保护完好的义务;

  1. 由于承租方对租赁物不具有所有权,所以租赁物只作为租赁物登

    记,不计入固定资产。租金可以计入成本,也可以享受税务上的优惠,因此, 支付租金,不同于分期付款。

现代祖赁关系基本上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大类。动产租赁又分为融资性租赁(又叫金融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又叫服务性租赁);不动产租赁又分为房地产租赁和其他类型租赁。这里主要介绍动产租赁。

融资性租赁,是由专业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租赁公司根据承祖方的需要, 出资购买租赁物,然后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期届满,按照租赁合同处理。从而解决承租方在生产发展上需要的设备和技术以及资金不足的困难。

服务性祖赁,是承租方为了解决生产建设中所需要的大中型通用设备而向专业租赁公司实行的租用,用毕归还的一种租赁形式。